盜竊金額達到一千至三千的就可以構成了盜竊罪,但不同地區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不同,所以對盜竊罪的認定標準也是不同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治安情況確定具體數額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當酌情從寬。
盜竊罪構成要件的內容為,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務,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他人財物的行為。
1、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以秘密竊取的方法,將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為。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用自認為不使他人發覺的方法占有他人財物。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盜竊罪立案標準需分情況確認: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一千元至三千元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2、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3、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5、特殊情況下,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五百至一千五”,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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