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構成侮辱罪如何量刑處罰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1.客觀的構成要素。客觀罪行表現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的行為。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侮辱行為必須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進行。實踐中,侮辱行為的方法主要包括暴力、言詞、文字圖畫三種方法。暴力方法,是指用人身強制方法對他人進行侮辱,如強迫被害人吃屎喝尿、扒光被害人的衣服當眾羞辱、強迫被害人做一些侮辱性動作等。言詞方法,主要是指使用言詞對被害人進行詆毀、辱罵、嘲笑,使被害人受辱。文字圖畫的方法,是指以書面文字或者圖畫的方法損害他人人格與名譽,如書寫、張貼、散發、郵寄、傳閱有損他人人格與名譽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信件等。(2)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進行,是指侮辱行為在眾多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即在能為眾多人所見所聞的條件下進行,至于侮辱行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場,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以,有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以侮辱罪定罪處罰。例如,將侮辱他人的內容印刷成書,或者編排成節目、自演自唱,刻錄光盤分發他人或以視頻形式上傳互聯網的,構成侮辱罪。(3)侮辱行為必須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大庭廣眾之下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犯罪,如果盡管行為人沒有指名道姓地進行侮辱行為,但是其他人可以知道行為人所侮辱對象的,亦構成犯罪。2.主觀的構成要素是故意,并具有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目的。侮辱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法律沒有具體規定,審判實踐中一般是指手段惡劣的,后果嚴重的,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或者政治影響的,嚴重危害社會或者國家利益的,等等。構成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_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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