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準備。查閱公訴人 移送審查起訴 的案卷材料,必要時召開庭前會議排除非法證據。 (二)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各 訴訟參與人 是否已經到庭、宣讀法庭規則等,審判人員就座后由審判長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關訴訟權利,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 (三)法庭調查通過向被告人或證人發問以及舉證質證等查明案件事實。 (四)法庭辯論控訴方與辯護方就被告人的行為 是否構成犯罪 、犯罪的性質、罪責輕重、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如何適用刑罰等問題,進行互相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在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法庭審理后,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律分析: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2、分別訊問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訊問,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先由被告人自己陳述對起訴書的意見。控辯雙方交叉訊問被告人。訊問順序是 公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審判人員也可以訊問被告人。
三、舉證、質證階段
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
四、法庭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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