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態包括以下兩種,根據《 刑法 》的相關規定,犯罪形態大部分只適用于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于故意的主觀的目的行使行為的時候,才能對該犯罪形態進行區分。 具體如下所述: 1、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 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此外,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態的特殊形態的 犯罪構成 。其特殊性體現在:它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同時,由刑法總則的有關的條文為補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構成的一般形態,未完成的犯罪構成是犯罪構成的特殊形態,是修正的犯罪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形態包括以下兩種,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形態大部分只適用于故意犯罪中,只有在罪犯是出于故意的主觀的目的行使行為的時候,才能對該犯罪形態進行區分。具體如下所述:1、犯罪的完成形態: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此外,不同于犯罪既遂形態的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其特殊性體現在:它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同時,由刑法總則的有關的條文為補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構成的一般形態,未完成的犯罪構成是犯罪構成的特殊形態,是修正的犯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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