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上公開審理及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絕對不公開和相對不公開的案件,其余一律公開審理。絕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審判時被告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相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才不公開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第一百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二百八十五條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現實當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夠一帆風順獲得美好的生活,實際上有許多人所生活的環境往往具有非常多的沖突以及非常大的壓力,建議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應該盡量為自己減壓。如果遇到了什么難以處理,無法忍受的情況最好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咨詢律師幫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第4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這表明舉證責任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是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職責所在。除此之外,該法的第12條、46條、150條、162條,也是對證明責任的規定,這些規定均明確了證明犯罪構成的責任主要由公訴案件中的檢察院承擔,即由公訴方向法院提供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證據,不能提供或者所提證據不足以說服審判者信服,就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審判中的舉證程序是1997年《刑事訴訟法》對1979年《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它將由審判人員出示、宣讀證據改為由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宣讀證據。這種舉證的角色轉換突出了公訴人、辯護人在法庭調查中的控辯作用,明顯地增強了刑事庭審的對抗色彩,也表明了我國訴訟程序由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變的一個趨勢。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提出主張的一方或稱為積極主張的一方就某種事由,而由反對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核心是控訴方不必就被控訴方是否存在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而是把這個責任分配由被控訴方承擔。顯然,舉證責任倒置已經突破了“誰主張、誰舉證”規則,與訴訟中不免除任何一方的舉證責任而在控辯雙方來回轉移的所謂的舉證責任的轉移是有本質區別的。我國刑法中對一些罪名的規定體現了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如《刑法》第395條關于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非法持有型犯罪的如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職務經濟犯罪中對贓款去向的說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包括刑訊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等,中介機構人員涉嫌的犯罪等等。其他需要舉證責任倒置的方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責任能力、精神狀況等。如果只是消極的否定公訴方的舉證,則不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積極主張某種事實時,如可以證明不在犯罪現場而是在其他地方,則需要證據來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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