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立案必須滿足法定條件:
1、具有犯罪事實,即有證據證明存在依刑法構成犯罪的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該案件依法應由公安機關主管,且在地域和級別上屬于受案公安機關管轄,依法應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監委調查的案件,不得由公安機關立案。
派出所是沒有立案刑事案件的權利的,刑事案件是需要由派出所上報到公安局,之后由公安局確定之后才可以由公安局進行立案調查,確認之后由公安局移交檢察院提起公訴。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9、盜竊案。盜竊槍支彈藥(含小口徑步槍)、爆炸物品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600元以上的。盜竊財物雖不足上述條款所列數額,但造成嚴重后果、撬盜保險柜、連續撬門破鎖多戶,或者其他作案手段惡劣的。
10、騙案。使用各種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參照盜竊案標準執行);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造成一定后果的。
11、搶奪案。搶奪公私財物的(參照盜竊案立案標準執行);搶奪槍支、彈藥的。
12、敲詐勒索案。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等等。
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3、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中國人民解放軍保衛部門承擔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同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性質是相同的,因此,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安機關的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職權。
4、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5、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刑事案件按罪名和管轄不同,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都有立案的權利。故意殺人的由公安機關立案,貪污受賄的由檢察院立案,侵占、輕傷害案件由法院立案。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立案的,都是需要偵查的案件,立案后就要開始偵查,偵查包括搜集證據、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
由法院立案的案件是自訴人有證據證明被告觸犯刑法的證據,直接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蠢塌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一、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者兆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悉團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睜嫌橘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經立案偵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于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并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并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以帶咐圓內書面通知扭送人、報案簡猜人、控告人、舉報人或者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犯罪嫌疑人已經到案的,應當依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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