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 負刑事責任 。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 構成搶劫罪 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 致一人重傷 ,末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需要 判處無期徒刑 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的次數、數額、手段、后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傷殘等級一級,可以增加二個月六個月的刑期; (5)每增加搶劫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三年的刑期; (6)搶劫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個月的刑期: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個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條第 (2)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搶劫的; (2)流竄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伙同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一、刑法中未成年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司法解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明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未成年犯罪構成再犯嗎
依據我國刑法規定,未成年人如果在未成年前犯罪被法院判處有罪的,服刑結束后如果成年后再次犯罪的,是不會構成累犯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規定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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