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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會見手續規定(看守所律師會見規定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10 06:10:12

去監獄探望需要什么手續嘛?

去監獄探望需不需要什么手續?還是直接拿自己的證件就可以去?知道的人請給個具體的回答,謝謝,萬分謝謝。

看情況,如果是直系親屬、近親屬的,只需要帶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等能夠證明的文件就可以了。律師符合條件的可以是會見罪犯的。

根據《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親屬主要是指因血親、姻親和收養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會見人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會見人與押犯確系親屬或監護人,經民警審核后,方可會見。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

(三)代理調解、仲裁;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

(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六)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

擴展資料: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同時指出:

第五條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并于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一)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的,律師第一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托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監獄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在押人員住院了,如何會見律師?

一、律師怎樣會見在押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法律規定是不允許的,因為在犯罪嫌疑人尚未結案之前是不允許有任何外界接觸的 ,而且電話只能有民警代打, 所有跟法律或有關案情的都是不允許告知犯罪嫌疑人的。
這個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看。被關進看守所,現階段只能證明你有犯罪的嫌疑,任何人沒有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如果被關進看守所后,偵查機關的證據不足或是法院判決無罪,在押人員就可以釋放。
二、親屬怎樣會見在押人員
跟據法律的規定,這些都是可以的。但是有一定的注意事項。
(一)看守所在押人員衣服原則上是由看守所統一發放的。親屬也可以送些衣物進去,但是要經過的嚴格的檢查,如果檢查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可以直接送到關押人員手中。
(二)看守所可以買到需要的生活用品,親屬可以直接送錢,這樣更方便關押人員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生活用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后,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前,無權會見其本人,判決生效前只有律師才能會見。刑事經過刑事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以后,就進入了法院審判階段,法院一般在立案之日起1個月到一個半月內作出判決,到底判多少與他的盜竊數額有直接關系。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需要什么手續

《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辦案規范》規定:      第二十六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持以下手續:      (一)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二)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三)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征詢其對所聘請律師的意見。如表示同意讓其在聘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上簽字確認。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2.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后,偵查機關會出具一份“關于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規定

法律主觀: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有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

法律客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應側重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關情況。三是了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及已被羈押的期限。四是了解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訊逼供、騙供、誘供和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依據會見時所了解的內容,受委托的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1)提供法律咨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實體法問題、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問題等提供法律咨詢。-2代理申訴、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不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為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3)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如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4)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師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請要求解除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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