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況,如果是直系親屬、近親屬的,只需要帶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等能夠證明的文件就可以了。律師符合條件的可以是會見罪犯的。
根據《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親屬主要是指因血親、姻親和收養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會見人必須持本人身份證和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證明會見人與押犯確系親屬或監護人,經民警審核后,方可會見。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中,擔任代理人;
(三)代理調解、仲裁;
(四)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申訴;
(五)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六)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其他文書。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師,需要向監獄在押罪犯調查取證的,可以會見在押罪犯。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委托律師。
擴展資料: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同時指出:
第五條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復印件,并于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一)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律師的,律師第一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托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監獄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有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若人已經被刑事逮捕,家人與朋友們是不能見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
法律客觀: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應側重于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關案件情況。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或參與了偵查機關認為其涉嫌的犯罪及有關情況。三是了解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及已被羈押的期限。四是了解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有無刑訊逼供、騙供、誘供和變相拘禁等違法行為。依據會見時所了解的內容,受委托的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法律幫助:(1)提供法律咨詢。指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實體法問題、在偵查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問題等提供法律咨詢。-2代理申訴、控告。律師根據向偵查機關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況,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涉嫌犯罪,不應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代為申訴,請求偵查機關撤銷案件。(3)代為申請取保候審。如認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即可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4)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師可以代犯罪嫌疑人申請要求解除或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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