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的處罰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的,對未成年人的處罰適用的原則是比較多的,包括從寬處理的原則、不適用死刑的原則、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等。對于有特殊保護的未成人,我們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是與一般的犯罪有不一樣的處理方式的,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未成年人實施的危害社會依照刑法規定應予以刑事處罰的行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犯罪的處罰原則如下:
1、寬處理原則;
2、死刑原則不適用;
3、教育、影響和挽救的原則;
4、分案處理原則,分案處理是指對未成年人案件和成年人案件實行訴訟程序分離,分別關押,分別執行;
5、不公開審理的原則和不公開審理的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向社會公開,不允許聽取和采訪記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處理原則
法律分析:第一,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第二,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刑罰;第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實行分案處理、分別關押、分別執行;第四,對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對違法的未成年人實行教化,避免其走上違法之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未滿十六周歲違法犯罪怎么處理
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后,除了特定罪名以外,一般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涉嫌的是故意殺人或者是搶劫罪等,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理。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怎么處罰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以下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故意殺人。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奸。
4、搶劫。
5、販賣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放危險物質罪
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處在此年齡段的人只對法律明文列舉的上述幾種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其他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極為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承擔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主刑刑罰;承擔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附加刑刑罰;或者承擔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性責任。
A、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屬于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
(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
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B、附加刑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驅逐出境:
另外,軍事法院在審理軍人犯罪時,還可以依法作出剝奪榮譽稱號或勛章的處罰
我國刑罰只能由《刑法》加以規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體系。而且,刑種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刑罰方法及條件、幅度、方式來判處刑罰。
如果是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需要對一些特殊的罪名承擔刑事責任,其他情況下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我國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接受刑事處罰,包含了有主刑罰和附加刑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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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堅持( )的原則。
A.教育為主、懲罰為輔rnB.感化為主、懲罰為輔rnC.挽救為主、教育為輔rnD.懲罰為主、感化為輔【答案】:A
為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具體包括:①對于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 18 周歲的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和報道;②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③對犯罪未成年人開展法制教育、義務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④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幫教和權利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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