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修改的一個罪名,通過后,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目前我國刑法中對于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本詞條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紹。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女性或者兒童,并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于同性之間,無論猥褻對象是婦女、兒童還是男性,都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猥褻他人,是指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性交行為。但是對男性的猥褻是可以包括奸淫行為的[2]根據以上的司法解釋強親強摸算是猥褻罪構成要素:主體要件: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主觀要件:故意,通常表現出刺激或者滿足行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對男童和男性的猥褻包括奸淫行為);客體要件:侵犯了社會對自然人的性羞恥心合法的保護;客觀要件: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法律客觀:(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一般是以刺激或滿足性欲和追求精神刺激為目的,但不具有強行奸淫的目的。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即他人身體自由權、隱私權和名譽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他人的身體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所謂隱私權,是指他人所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一種人格權;所謂名譽權,是他人所享有的就其自身屬性和特點表現出來的社會價值而獲得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首先是違背他人意志,即未經他人真實同意。如果他人對于行為人的行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本罪;其次是行為人采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他人的行為。強制猥褻的犯罪對象是他人,既包括男人,也包括女人;強制侮辱的犯罪對象專指婦女。 所謂暴力,是指對他人的人身采取毆打、捆綁、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強暴方法,使他人不能反抗。 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如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 所謂侮辱,是指用下流動作或淫穢語言調戲婦女的行為。例如,偷剪婦女發辮、衣服、追逐、堵截婦女、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等。 所謂脅迫,是指對他人采取威脅、恐嚇等方法實行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敢反抗。例如,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毀壞私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利用收養關系、從屬關系、職務權力以及使他人處于孤立無援的環境進行挾制等。 所謂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脅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無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進行恐嚇、欺騙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利用酒灌醉、藥物麻醉、藥物刺激等方法對他人進行猥褻,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對他人進行猥褻等等。 本罪為行為犯,具有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即構成本罪。其他惡劣情節目前沒有具體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具體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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