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的公民。
不同的法律責任,有不同的年齡規定,有不少人傻傻分不清,因為沒有完整閱讀相關規定導致望文生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中國國家法律文件。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于2012年10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14周歲,16周歲,這是刑事責任年齡的兩個不同節點。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也即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人只對自己實施的這八種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一界限。
刑事責任年齡具體規定
1、已滿 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2、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周歲—16周歲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不滿14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
6、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對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及死緩。
9、已滿75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劃分,有8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區分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現行最新規定):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補充更新最新的刑事責任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一、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四十八、本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補充民法典對于民事行為能力年齡和民事責任能力年齡的規定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晨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的說明 [20] 。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以下刑事案件應由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審理:①被告人犯罪不滿18歲的。即使被告人審理已滿18歲,但犯罪時不滿18歲的,也由少年法庭審理。②共同犯罪的案件,犯罪集團的首犯或主犯犯罪時不滿18歲的。③共同犯罪的案件,二分之一以上的被告人犯罪時不滿18歲的。 ④其他涉及少年的刑事案件經人民法院院長或審判庭庭長決定由少年法庭審理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少年法庭的工作,總結和推廣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應當有專人或者設立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工作。
隨著社會的發展,信息傳播的方式以及速度,讓很多孩子過早接觸到社會負面信息,又因為缺乏主觀判斷意識,很多可能就造成錯誤引導,從而引發犯罪。一、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1、《刑法》第17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2、《刑法》第49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一)自身原因青少年自身法制素養的高低是決定其是否違法犯罪的關鍵。一些青少年自身抵御能力差,法制觀念淡薄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二)家庭原因父母是孩子的家庭教師。而許多父母文化程度不高,經常打罵孩子,缺乏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子女染上惡習,父母沒有及時糾正;父母離異導致孩子得不到有效的監管等都是重要的原因。(三)學校原因學校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會、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現在學校教育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教育手段方式欠佳(如對學生區別對待)許多學校成績的好壞決定受老師重視的程度,導致許多學習上的差生產生破灌破摔,厭學、輟學等不良情緒,而這種不良情緒的堆積往往成為反社會人格形成的一大誘因。2、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學校缺乏對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很多青少年學生不知什么是違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識。(四)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照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誘因,重點說一下這個原因。對未成年犯罪從寬處理,不適用死刑,采取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是考慮到未成年人還處于智力發育不成熟階段,生理和心理還未發育完善,認識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比較脆弱,因此在制度上對未成年犯罪不是那么嚴格和苛刻,給予了誤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但是,刑法的這一價值取向在現實中是扭曲的。很多未成年人是以“我是未成年人,刑法也不能把我怎么樣”的心態作出犯罪行為的,某種程度上強化了未成年人的犯罪意圖。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類型相對集中,但亦有多樣化趨勢。未成年人犯罪的犯罪類型相對集中于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罪名大多為盜竊、搶劫、搶奪、故意傷害、強奸、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敲詐勒索等。此外,未成人年人犯罪案件類型有了新的動向,出現了吸毒、販毒、強迫賣淫、傳播淫穢物品、詐騙、綁架罪等犯罪類型。2、共同作案占比高,團伙犯罪日趨明顯。未成年人盲目隨從,易拉幫結派,在作案時存有恐懼心理,往往依仗人多勢眾相互壯膽,尤其是搶劫案中,大多是二人以上共同作案,其作案地點一般選擇在學校附近或自由市場等繁華地段,所采取的作案手段通常是言語威脅或拳打腳踢等行為,多數是由流氓行為或不良惡習而發展演變為犯罪行為或持械搶劫作案。3、犯罪主體年齡越來越小,呈低齡化趨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物質條件的改善,信息媒介傳播作用的發揮,未成年犯罪的年齡已經由上世紀80年代16.7歲下降到14.5歲,甚至更早,但是,由于處于該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大多年幼無知,做事容易沖動且手段殘忍,無所顧忌,往往造成極其惡劣的后果。此外,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普法教育范圍過窄,也造成了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從而沒有守法的意識,并在年齡上呈現低齡化的特點。4、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均文化素質低,法制觀念淡薄。未成年犯罪人年齡層次相對集中,大多為16至18周歲,初中及以下為主要群體,農民比例最高,無業人員或學生犯罪亦比較突出,尤其近兩年來學生犯罪數量有所增加。絕大多數為男性。他們中許多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過早離開校園,缺乏必要的道德和法律教育,法律知識十分貧乏。希望上文的未成年人犯罪處罰的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關于確定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年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實施了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實施犯罪時的年齡,一律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過了周歲生日,從第二天起,為已滿××周歲。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把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作為重要事實予以查清。法律文書中要寫明未成年被告人出生年、月、日。對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時的年齡沒有查清,而又關系到應否追究刑事責任和判處何種刑罰的公訴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二、關于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適用根據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具體確定已滿14歲不滿16歲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應根據案件情況慎重考慮。(一)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二)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三)未成年人在年滿14歲以前和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已滿14歲不滿16歲期間實施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將年滿14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未成年人在年滿16歲前后都實施了刑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應當對其年滿16歲以后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應把年滿16歲以前實施的行為作為犯罪一并追究。三、關于對未成年罪犯刑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一)剝奪政治權利刑的適用對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對于未成年罪犯,不應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二)從輕、減輕處罰的適用對未成年罪犯依法從輕處罰,應當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相對較短的刑期;依法減輕處罰,應當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節,以及犯罪后有無悔罪、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還是減輕處罰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三)緩刑的適用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現,家庭有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能夠落實,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適用緩刑:慣犯、有前科或者被勞動教養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認罪的。(四)免予刑事處分的適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較輕,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適用刑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分:預備犯、中止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對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五)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1、未成年罪犯認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規范,積極學習文化和生產技能,可以視為“確有悔改表現”。未成年罪犯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減刑;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未成年罪犯,認罪悔罪,并有真誠悔罪的實際行動,也可予以減刑,同時相應地縮減緩刑考驗期。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未成年罪犯,二年期滿,符合減刑條件的,應即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現,一般一次可以減二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期限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時,原判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減,但酌減后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個月。3、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六個月以上方可減刑;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執行一年以上方可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以間隔六個月以上為宜。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規定時間的限制。對未成年罪犯減刑后,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予以假釋。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接受教育改造表現突出的,可以適用刑法第七十三條關于“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但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慣犯、累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釋,應當從嚴掌握。5、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成年,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因余刑不滿二年繼續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的,對其減刑、假釋,仍然可以適用對未成年罪犯的從寬標準。四、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原則與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賠償責任一般應當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監護人承擔。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五、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已失效,以下簡稱《決定》)的適用問題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罪犯,逃跑后或者刑滿釋放后重新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處罰;重新犯罪時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未成年的勞教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后三年內或者逃跑后五年內犯罪,如果犯罪時已滿18歲的,應當適用《決定》;如果犯罪時仍不滿18歲的,一般不適用《決定》。因不滿16歲不處罰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未成年人,在收容教養期間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不適用《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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