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現有哪幾種情形
立功表現的情形如下: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總之,所謂立功即是一種對國家和社會有益的行為,上述所列的各種立功表現是各自相對獨立的,即罪犯只要作出其中一種即可認為具有立功表現而可以獲減刑獎勵;
6、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對組織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認定為重大立功。
【法律分析】
重大立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2、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3、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立功不會受到處罰。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為正確認定自首和立功,對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刑罰。“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管轄市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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