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正確適用減刑,第79條對減刑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即“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 法院 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备鶕@一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適用減刑在程序上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無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而只能向有關人民法院提出對罪犯適用減刑的建議。 2、對罪犯適用減刑的決定權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行使?;鶎尤嗣穹ㄔ簾o權決定對罪犯適用減刑。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審理減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處的刑種不同而有所區別,具體如下:(1)對于被判處 死刑 緩期執行和 無期徒刑 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 直轄市 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2)對于被判處 有期徒刑 (包括減為有期徒刑)、 拘役 、 管制 ,以及被宣告 緩刑 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 4、人民法院審理減刑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對于重要罪犯的減刑以及合議庭意見有分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應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5、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減刑,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七十九條本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可以比照本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但是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條減刑建議由監獄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減刑裁定的副本應當抄送人民檢察院。第三十一條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符合法律規定的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條件的,二年期滿時,所在監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后都應該知道在我國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若是大家對于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大家找尋我們網站上的 在線律師 進行相關的咨詢和了解吧。更多征地 拆遷 問題,委托網小編為您專業解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一種在刑罰執行中對原判刑罰適當減輕的一種制度。減刑適用于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認真遵守監規等情形,減刑具體應該怎樣執行呢?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詳情請看下文。
減刑的程序是怎樣的
《刑法》第七十九條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解釋】本條是關于減刑程序的規定。
為使司法機關在辦理減刑案件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刑程序更加規范,刑法專門就減刑應當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規定。規定減刑建議必須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必須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著執行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提請和裁定減刑案件把關不嚴,也有的由于受到社會不良之風的影響,對不符合減刑條件的人予以減刑,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除從法律上和實踐中加強管理外,有必要從程序上加以規范。
根據本條規定,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對于符合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應當由執行機關向其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減刑建議書。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制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制作減刑裁定的依據,沒有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減刑案件,也不能制作減刑裁定書。這里的“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
人民法院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后,應當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這里的審理一般是指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申報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和根據執行機關申報的材料審查罪犯是否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事實等。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沒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或者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不予減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第2款 和監獄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應當依法減刑時,應由各刑罰執行機關提出建議書,根據原判處刑罰的不同,分別報請不同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對于可以減刑的,應當制作裁定書,裁定書應當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不經過上述法定的減刑程序,不得減刑。
1、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區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
2、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監獄減刑建議書裁定。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1個月。
3、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建議書裁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減刑建議書之日起1個月內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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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003年4月2日司法部令第77號發布 2014年10月10日司法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六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并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后,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第二章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的程序
第七條 提請減刑、假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結合罪犯服刑表現,由分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經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后,由監區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由直屬分監區或者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提出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報送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以及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第八條 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提請減刑、假釋,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ㄒ唬蹲锓笢p刑(假釋)審核表》;
?。ǘ┍O區長辦公會議或者直屬分監區、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的記錄;
?。ㄈ┙K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ㄋ模┳锓赣嫹挚己嗣骷毐?、罪犯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和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ㄎ澹┳锓复_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第九條 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材料后,應當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ㄒ唬┬杼峤坏牟牧鲜欠颀R全、完備、規范;
?。ǘ┳锓复_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是否來源合法;
?。ㄈ┳锓甘欠穹戏ǘp刑、假釋的條件;
?。ㄋ模┨嵴垳p刑、假釋的建議是否適當。
經審查,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通知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補充有關材料或者退回;對相關材料有疑義的,應當提訊罪犯進行核查;對材料齊全、符合提請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監區或者直屬分監區報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提請罪犯假釋的,還應當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并將調查評估報告一并提交。
第十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召開會議,對刑罰執行部門審查提交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會議應當有書面記錄,并由與會人員簽名。
監獄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會議。
第十一條 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經評審后,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名單以及減刑、假釋意見在監獄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罪名及刑期、歷次減刑情況、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及依據等。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如有監獄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進行復核,并告知復核結果。
第十二條 監獄應當在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和公示程序后,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送人民檢察院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后,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建議和評審意見連同人民檢察院意見,一并報請監獄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監獄對人民檢察院意見未予采納的,應當予以回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由監獄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公章,并由監獄刑罰執行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制作《提請減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連同有關材料一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對提請減刑、假釋提出的檢察意見,應當一并移送受理減刑、假釋案件的人民法院。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決定提請減刑、假釋的,監獄應當將《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連同有關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
第十四條 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假釋的同時,應當將提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監獄提請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短嵴垳p刑建議書》或者《提請假釋建議書》;
?。ǘ┙K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的復印件;
?。ㄈ┳锓赣嫹挚己嗣骷毐?、評審鑒定表、獎懲審批表;
?。ㄋ模┳锓复_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提請假釋的,應當附有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關于罪犯假釋后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鶕讣闆r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對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應當同時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簽署意見的《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
第三章 監獄管理局審核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程序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收到監獄報送的提請減刑、假釋建議的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審查中發現監獄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有疑義的,應當通知監獄補充有關材料或者作出說明。審查無誤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核。
第十七條 監獄管理局分管副局長主持完成審核后,應當將審核意見報請局長審定;分管副局長認為案件重大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建議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對罪犯提請減刑、假釋的,由局長在《罪犯減刑(假釋)審核表》上簽署意見,加蓋監獄管理局公章。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分監區、直屬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會議、監區長辦公會議、監獄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長辦公會議、監獄管理局評審委員會會議、監獄管理局局長辦公會議的記錄和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的材料,應當存入檔案并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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