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是多長時間
拘留 羈押 期限最長為一個月零七天, 偵查羈押期限 最長為七個月,審查起訴羈押期限普通情況下,一般為一個半月,需要補充偵查的,最多延長兩個月。 一審 羈押期限一般為一個半月,最長二個半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02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被 逮捕 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 變更強制措施 。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七條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或者 辯護人 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八條0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 法規 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 二審 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 或者 監視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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