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規定,在適用拘留時必須遵守下列法律程序:1、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拘留證是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憑證。拘留證應當寫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案由等,并蓋有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印章。對抗拒拘留的人,執行拘留的人員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必要時可使用戒具;2、公安機關拘留人以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一般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作為“有礙偵查”的情形,不必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1)被拘留的人屬于犯罪集團案犯,或者與犯罪集團、團伙有牽連,由于其他案犯尚未被捉拿歸案,其被拘留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的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等情況發生,妨礙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2)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單位的人與其犯罪有牽連,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實踐中,也常常會有一些無法通知的情形,如被拘留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地址不明,或者其家屬或所在單位在邊遠地區,交通不便,24小時以內難以通知到,也有的被拘留人無家屬、無所在單位等;3、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此外,人民檢察院對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在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需要拘留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拘留決定,但仍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被拘留后多久判刑
被拘留后判刑時間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一般案件,公安階段:刑拘期間偵查最長3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一般2個月;檢察院階段:1個月;法院階段:3個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約7個月左右;
2、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重大復雜案件,公安階段:逮捕后偵查羈押最長7個月;檢察院階段:最長6.5個月;法院階段:最長20個月。所以,重大復雜案件,最長兩年以上,而有權機關過問的,會更長。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后,根據案件情況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1、需要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準逮捕手續;
2、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或者手續后,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3、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后,繼續偵查;
4、撤消案件的,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
綜上所述,犯法進拘留所一般要四到五個月才會進行判決,但具體的還是要看實際的情況才能更好的處理,拘留所是對于犯罪人員還沒有定罪的時候關押的地方,審理案件都是需要有一個過程的,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派出所刑事拘留的程序
派出所刑事拘留程序包括立案、傳喚、審訊、決定是否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派出所刑事拘留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在接到刑事案件后,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嫌疑人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具體流程包括:立案階段,公安機關根據報案情況和初步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立案偵查;傳喚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傳喚相關人員協助調查,包括嫌疑人、證人等;審訊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嫌疑人進行詢問、訊問等調查活動;刑事拘留決定階段,如果公安機關認為嫌疑人可能會逃跑、毀滅證據、妨礙偵查等情況,可以依法決定對其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必須經過批準,并且應當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近親屬,并提供拘留通知書。同時,公安機關在拘留期限屆滿時,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拘留。
如何對派出所的刑事拘留決定進行申訴?被刑事拘留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上一級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申訴,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查實情況并作出處理決定。
派出所刑事拘留程序是公安機關為了調查犯罪行為而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且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被刑事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進行申訴,要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審查,是否需要批準將該措施延長。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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