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初查期限
刑事案件初查期限立案偵查階段:
1、拘留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的案件(3+4+30)=37天(最長期限),檢察院直接立案的案件(14+3)=17天(最長期限)
對于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批捕期限:已經被拘留的,7日,特殊情況延長1—3天;沒有被拘留的,15天,最長不得超過20天。
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
(2)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偵查是刑事訴訟的一個基本的、獨立的訴訟階段,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公訴案件只有經過偵查,才能決定是否進行起訴和審判。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13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是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
偵查也是一種調查,但它既不同于行政調查和一般的社會調查,也不同于其他訴訟調查,如人民法院在辦案過程中的調查等。它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由偵查機關進行的旨在查明案情、查獲犯罪嫌疑人并收集各種證據,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起訴的準備活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偵查
警察立案多久必須結案
公安立案后多久結案需要分情況進行討論:
1、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一般為二個月,通過相應的審查批準可以延長偵查期限,最長可以達到五個月以上;
2、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3、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派出所立案后,法律上沒有限定時間也就是說沒有具體規定,主要取決于辦案條件,看偵查進展情況。需要調查取證、拘留犯罪嫌疑人、預審犯罪嫌疑人,有的還需要追贓。公安立案后多久結案,時間視情況而定。從開始立案到偵辦,到最后結案,有許多內容要進行。針對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到結案的這個過程所需要耗費的時間也是不一樣的。一般情況之下,需要的時間至少是半年,特殊情況會有所延長。
一、公安立案后是否可以撤案需要分情況判斷:
1、若發生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立案后,一般不允許撤銷案件,應當由偵查機關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偵查收集證據、抓捕犯罪嫌疑人等活動;
2、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提起公訴;
3、但若存在法定情形的,偵查機關會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二、公安立案流程如下:
1、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2、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
3、勘驗、檢查、搜查;
4、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5、評議、判決、宣告判決。
總而言之,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后多久結案,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對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作出了有關規定。從開始立案到偵辦,到最后結案,有許多內容要進行處理。針對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到結案的這個過程所需要耗費的時間也是不一樣的。
一、刑事案件幾天抓人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偵查階段時間是多久
偵查階段期限的規定是兩個月。
具體情況如下:
1、刑事拘留之后的三天,特殊情況為七天,流竄、結伙作案為三十天以內,提請檢察院進行批捕;檢察院七天以內,做出決定;
2、當事人被逮捕之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可超過二個月;經過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3、在偵查的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從發現那天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的期限。
4、下列案件中,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審查逮捕人期限:
1、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審查逮捕期限在7日以內;
2、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審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內;
3、重大復雜案件,不得超過20日。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一般都是需要經過偵查之后才可以審查案件的,由于刑事案件一般關系著很多人的政治權利,故此刑法也規定了刑事案件偵查的時間,若是在限定的期限內沒有結束偵查,并且也沒有提出延期的請求,那么對于沒有完成偵查任務的主體,是一定會受到相應的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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