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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規定的第五十七條(監視居住后可以直接逮捕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11 17:35:01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什么意思

剝奪政治權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應】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相關司法解釋

《關于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犯新罪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主文[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2009〕10號] [2009.05.25 發布] [2009.06.10 實施]:

一、對判處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無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數罪并罰。

二、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之日起停止計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從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繼續計算;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執行期間。

三、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執行完畢,在執行附加刑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又犯新罪,如果所犯新罪也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并罰。

《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主文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釋〔1997〕11號] [1997.12.23 發布] [1998.01.13 實施]: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故意殺人和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與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及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從何時起算

法律分析:就剝奪政治權利的起算時間,刑法也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要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存在刑期起算問題;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附加刑刑期從有期徒刑和拘役執行完畢之日起算,如果執行期間被假釋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應從假釋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與管制刑同時執行。

但是對于判處緩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如何計算沒有相關規定,而實踐中又存在被判處緩刑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情況。有人認為,應當在緩刑考驗期滿后開始計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所以應當比照假釋的有關規定,從緩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且被宣告緩刑后,在緩刑期間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在撤銷緩刑的同時,視新判刑情況決定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應在將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后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時,將已經執行的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予以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四條 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六條 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的規定,服從監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各項權利。

僅憑口供可以定罪嗎

幾年前在某地法院開庭,我的當事人當庭供述與偵查階段的供述不完全一致。我建議法庭采信當事人的當庭供述,并舉聶樹斌案的例子說明被告人庭前供述很多都是不真實的。主審女法官立即打斷我的發言,讓我不要再提聶樹斌案了,說那已經是遙遠的過去,現在的司法環境不會再有聶樹斌案了。然而這些年的辦案經驗告訴我,聶樹斌案可能不會再有了,但因為虛假口供導致的冤假錯案卻遠未根絕。
沒人否認,這些年我國的司法環境總體有了巨大的進步。直接實施肉刑的刑訊逼供已經大為減少,法院證據審查的力度正在加大,但至少就我的辦案經驗來看,我國的司法仍遠未走出口供依賴。在許多的案件中,口供仍然是壓倒一切的王牌證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與罪輕最終仍取決于庭前的口供內容。似乎只要偵查機關拿到了有罪供述,案件就大功告成。只要在案證據中包含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論證據之間存在怎樣的矛盾和疑點,法院都很少敢于宣判無罪。
的確,當事人自己承認的事實會極大的強化辦案人員的內心確信。哪怕當事人只做出過一次有罪供述,也會被辦案人員當作定罪的至寶。很多法官和檢察官對有罪供述的迷信,至今仍未破除。誰會輕易供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呢?自己都承認了,還能有假?開始承認,后來翻供,那是因為律師介入,當事人想逃避法律制裁;開始不承認,后來承認,那是因為當事人一開始抱有僥幸心理,后期逐漸認清了形勢。總之,只要有承認,就肯定會被辦案人員抓住不放。只要當事人當庭供述與偵查階段有罪供述不一致,許多檢察官和法官馬上就會提醒當事人注意自己的庭審表現和認罪態度,甚至有檢察官和法官當庭以量刑相威脅。
其實,當事人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很多都是不真實的。這主要是因為非法取證的現象仍很普遍,并且手段更加隱蔽,也更加難以查實。直接的肉刑幾乎是沒有了,但不讓睡覺、疲勞審訊的變相肉刑仍然存在。長期不讓休息式的疲勞審訊,對人的意志強制力并不比直接的暴力毆打更小。而威脅、引誘、欺騙等手段則更為廣泛。比如偵查人員會虛假承諾,怎樣供述就可以立即取保放人,否則就會被刑拘逮捕。又比如偵查人員會誤導當事人,即便做了虛假供述也不會有任何法律后果。少數情況下,有些偵查人員以徹查企業其他不法、抓捕其他家屬相要挾,逼迫當事人按照偵查人員的意圖進行供述。
我曾經辦理過一起受賄案,偵查人員告知受賄金額不重要,態度決定一切,供到某個金額就可以過關。我辦理過另外一起案件,偵查人員威脅如果不配合交代,會讓他全家在監獄團聚。類似這些非法取證,都導致了大量的不實口供。但因為沒有留下任何痕跡,事后很難查實。口供一旦形成,后面幾乎不可能推翻。
最新辦理的一起案例,有關部門更是將這種口供定罪的模式發揮到了極致。為了證明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偵查機關選擇性地收集了一些同行的證詞。這些證人跟被告人之間存在著重大的利益沖突,并且口供絕大部分都是些模棱兩可、似是而非、斷章取義的猜測性、臆斷性言論。為了彌補這些缺陷,偵查機關搞起了人海戰術,試圖用數量取勝。問題是,如果單獨每一份證據都不具有證明效力,那么把這些問題證據疊加在一起,有了數量優勢,它的證明力就真的強化了嗎?須知,流言重復一千遍仍是流言啊!
由于我國至今仍未建立審訊過程律師在場制度,也未確立當事人沉默權,因此偵查審訊過程仍是高度封閉的。當事人一旦被限制自由,除了拿自己的眼睛看,拿自己的耳朵聽,拿自己的腦子記,拿自己的嘴巴說,根本沒有別的辦法去證明自己被非法取證。現在的排除非法證據制度之所以無法落地生根,就是因為法院總是要求當事人自行舉證證明存在非法取證。這實際上是任何人都無法做到的事。
大量的司法案例證明,人在很多情況下都會做不利于自己的虛假口供,很多嫌疑人根本沒有能力確保口供記載的內容與自己供述的內容完全一致。偵查人員制作筆錄時,存在大量的故意改變措辭、故意漏記等問題。但這方面至今仍缺乏系統的研究和權威的數據。現在學術界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理論文章很多,但我認為,用實證的方法去研究審訊心理學和口供心理學對于推進我國的司法改革可能意義更大。
口供依賴,某種程度上是我國司法改革的最大絆腳石之一。靠口供破案,對于偵查人員來說總是最簡單、最省力。靠口供定案,對于檢察官和法官來說總是最直接、最放心。可長此以往,我們靠什么提升偵查水平,靠什么提升司法文明,靠什么避免冤假錯案?
打破口供依賴,必須要有制度倒逼。其實在立法技術上,走出口供依賴并不難,改革現有的證據規則即可。難的是,需要改變很多人長期形成的辦案習慣,需要解決很多人離開了口供就不會辦案的現實困境。但從長遠看,我們必須要勇敢迎接改革的陣痛,堅定的邁過這一道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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