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投案和自首哪個好
主動投案和自首兩個都好。
主動投案和自首兩個都好。主動投案和自首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主動投案是主動到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基層組織投案的行為,自首是指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的行為。
主動投案和投案自首的區(qū)別:
主動投案和自首沒有區(qū)別,兩者均是指違法或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qū)別在于,自動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動投案是指犯罪行為沒有被發(fā)現(xiàn),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為。除此之外自首包括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種行為。主動投案與自首的區(qū)別主要就是概念不一樣,主動投案并不代表著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的情節(jié),因為犯罪嫌疑人在主動投案之后,如果沒有如實供述整個犯罪情節(jié),在法律層面上來講犯罪嫌疑人也不構成自首。所以,自首一定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有主動投案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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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故意殺人后,去自首,還有機會減罪嗎?
故意殺人后自首的,一般情況下可以減刑,但必須是故意殺人情節(jié)并非特別惡劣的。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們來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規(guī)定的。
自首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規(guī)定,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其中情節(jié)較輕的,甚至可以免除處罰。因此,犯罪以后如果有自首情節(jié),對被告人的量刑是很有好處的。
自首不是免死金牌
自首雖然對被告人量刑有好處,但是并不是意味著自首就一定可以免死。
首先,自首只是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在法律上,“可以”不是必須,既可以是,也可以否,裁判者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其次,對于一些窮兇極惡、罪大惡極、死幾次都不足以彌補其罪過的犯罪分子,即使從輕,也不足以免死;
再者,如果不問情節(jié),凡是自首就可以免死,那死刑的存在就相當于形同虛設,因為假設自首就可以保命,那些犯了死罪的,只要自首就無需償命了?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殺人后自首很有必要
我國司法實踐中貫徹少殺慎殺原則,對于那些手段不是特別殘忍、情節(jié)不是特別嚴重、不是非死不可的,可以不適用死刑或者適用死刑可以不立即執(zhí)行。
因此,并不是所有殺人犯都會判死刑,除了法定的未成年人以及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外,如果存在被害人有嚴重過錯、防衛(wèi)過當、自首、立功、賠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等情節(jié)時,也有可能免死。而且,這些有利情節(jié)越多,被告人免死的機會就越大。
所以,單純的自首雖然不必然免死,但是,如果結合其他情節(jié)一起,則增加了保命的機會,從這點來看,自首是很有必要的。
自首的法律效果怎樣?
《刑法》規(guī)定自首制度的目的是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悔過自新、不再繼續(xù)作案,同時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時偵破。自首作為法定量刑情節(jié),其法律效果是: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注意:自首屬于“可以型”的法定量刑情節(jié),只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對犯罪較輕的免除處罰(通常情況下會從寬處理),并不是說只要自首了就一定要從寬處理。當一個人犯了幾個罪、而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就只適用于已經(jīng)自首的犯罪,對于沒有自首的犯罪,不能以自首為由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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