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分為行政賠償與刑事賠償,二者的賠償范圍有不同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根據《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賠償刑事賠償辦法》,行政賠償、刑事賠償的范圍和條件包括: 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刑事賠償: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服刑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侮辱服刑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服刑期滿的服刑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釋放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戒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服刑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六條司法行政機關的勞動教養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行政賠償: (一)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二)毆打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侮辱被勞動教養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對勞動教養期滿的被勞動教養人員,無正當理由不予解教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被勞動教養人員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賠償: (一)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二)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律師停止執業,以及對 律師事務所 停業整頓的; (三)違法或錯誤決定吊銷 公證 員執業證的; (四)違法或錯誤決定責令公證處停業或者撤銷公證處的; (五)在各項管理工作中,其他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
法律客觀: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6)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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