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犯罪處罰還得看具體情況,如果不影響他犯罪或者他經常犯罪,該殘疾已經不能影響其犯罪的話,就按正常人的標準進行處罰。但是如果會對他的犯罪造成影響的話,就要按其所犯罪應該判處的刑罰量刑進行相應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殘疾人犯罪,除了精神病人不負刑事責任的情形外,應依照法律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適用對象有兩類:一是既聾又啞的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者,其中主要是先天聾啞和幼年聾啞者;二是盲人,即雙目均喪失視力者,主要也是指先天和幼年喪失視力者。 (2)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堅持應當負刑事責任與適當從寬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3)正確適用對聾啞人、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原則:對于聾啞人、盲人犯罪,原則上即大多數情況下要予以從寬處罰;只是對于極少數知識和智力水平不低于正常人、犯罪時具備完全責任能力的犯罪聾啞人、盲人(多為成年后的聾啞人和盲人),才可以考慮不予以從寬處罰;對于不但責任能力完備,而且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和后果非常嚴重的聾啞人、盲人犯罪分子,應堅決不從寬處罰。對應予從寬處罰的聾啞人、盲人犯罪案件,主要應當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并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來具體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是我國的法律上相對來說比較照顧殘疾人及相關的弱勢群體,但是只規定了對殘疾人可以適當的進行從從輕處罰,并沒有規定不管殘疾人做出了什么犯罪行為都可以直接判 緩刑 。像有些殘疾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導致受害者死亡的,從寬處罰的可能性也很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肢體殘疾的人犯罪與正常人負同樣的刑事責任,不構成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定理由。所以殘疾人犯罪也是會坐牢的,并且屬于肢體殘疾的話,還不能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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