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代理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在緊急情況下,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或者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的,代理人可以將代理權委托給第三人,這叫作復代理。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故稱復代理。復代理的特征
1、復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選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選任的;
2、復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復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時仍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法律后果直接歸屬被代理人;
3、復代理權是由原代理人轉托的,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代理權。緊急情況”必須同時滿足:
(1)急病、通訊聯絡中斷等特殊原因;
(2)代理人自己不能辦理代理事項;
(3)不能與被代理人及時取得聯系;
(4)不及時轉托他人,會給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損失或者擴大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第九百二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并支付利息。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什么是代理
什么是代理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進行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包括民事代理、訴訟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如納稅。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分類 依產生的根據不同,分為:
①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據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沖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由于有關機關也是根據法律規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實際上屬于法定代理的范疇。依代理人的人數,可分為一人代理或數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數人共同代理時應當共同負責。依授權人的不同,又可分為代理及復代理。復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時將他代理事項的一部或全部轉托他人代理 ,又稱再代理。復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其所為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復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不能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代理人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復代理時,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時,事后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應對復代理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權和代理證書 代理人進行代理必須有代理權。代理證書是證明代理人有代理權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權委托書是代理證書。授權委托書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項和權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法律規定授權委托書需要公證或認證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證或有關機關證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就是代理證書。在指定代理中,有關機關的指定書(如法院指定訴訟代理人的裁定書)也就是代理證書。
無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為法律行為稱為無權代理。產生無權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經授權,代理行為超越代理權限的范圍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權已消滅等。無權代理如經被代理人追認時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無權代理即成為有效代理;如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則無權代理人應自己承擔法律后果。未經追認的無權代理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代理權的濫用 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濫用代理權的情況有:
①利用被代理人的名義同代理人自己為法律行為,稱自己代理。
②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法律行為,稱雙方代理。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而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規定,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代理關系的消滅 原因是:
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滅;
②代理人喪失行為能力;
③設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行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間的親屬關系或者監護關系因解除收養或離婚等而不存在);
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任務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機關撤銷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辭去代理職務等。
不能代理的行為
(1)具有人身性質的法律行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質的義務不能代理。
(3)違法行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其它法律行為,也不能代理。
復代理的概念
復代理是指代理人為了實施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部分行為,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擔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產生的代理。
由代理人選定的代理人稱為復代理人,其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復代理又稱再代理。
復代理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以自己名義選任復代理人,而非由被代理人選任;
(2)復代理人的權限不得超過原代理人的權限,應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限;
(3)復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其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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