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取保候審意味著什么
說明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1.取保候審就是采取保證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開庭審判,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強制措施,其本身不是刑罰,它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能夠順利進行。取保候審適用于危害性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此法律規(guī)定在有些情形下是不能取保候審的。
2.說明不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失敗意味著要等待依法判決,有條件委托律師介入案件,尋找從輕減輕處罰的依據(jù),爭取從寬處罰。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不能取保候審有幾下原因: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
只有按程序處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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