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經營罪最新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第二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第三條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一)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二)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第四條單位實施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第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占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5、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本罪屬情節犯,非法經營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如果只有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并不嚴重則不構成犯罪?!扒楣澨貏e嚴重”是加重情節。一般來說,應當以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巨大,作為“情節嚴重”的基本情節:以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作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情節,同時還要結合其他情節來考慮。所謂其他情節,主要是指:多次實施非法經營行為、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利用職權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影響很壞的;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嚴重擾亂市場,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安定造成嚴重影響的;進行非法經營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等。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行為:(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所謂專營、與賣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只能由特定部門或者單位經營的物品,如煙草、食鹽、麻醉藥品等。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允許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物品,如棉花、化肥、農藥、種子等。(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3)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4)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5)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構成本罪。在司法實踐中,在一些司法解釋中,也將一些行為規定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即對上述第(5)種行為再進一步進行具體的解釋。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的目的。相關推薦:非法經營罪屬于單位犯罪嗎非法經營罪辯護詞怎么寫2018非法經營罪與賭博罪的區別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 過失犯罪 ,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 違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讓無辜者免受冤屈,讓有罪者罰當其罪”是刑事辯護的職業追求,而爭取到無罪釋放則是刑事辯護律師的榮耀。不過,絕大部分案件都是“有罪”,這也就使得刑事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極為謹慎。律師“無罪辯護”需要“量力而行”,錯誤的辯護策略很容易適得其反,“激情殺人”、“彈鋼琴習慣動作”只會激起眾怒把被告人送上萬劫不復之路。下面我為你整理律師無罪辯護的四種情形,希望能幫到你。
明顯無罪的案件,全程無罪辯護
明顯無罪的案件,應該“自始至終”堅持“無罪辯護”。刑事辯護律師接受案件后,通過與嫌疑人或被告人溝通對話并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很容易對那些缺乏犯罪構成要件或存在關鍵證據硬傷的案件得出“明顯無罪”的初步證據,此時就應該以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向辦案機關提出“不構成犯罪”,要求無罪釋放。在“審前辯護”中,這種“明顯無罪”的案件最容易被“有效攔截”。即使“攔截失敗”,辯護律師也應該“堂堂正正”堅持“無罪辯護”立場。此時的任何退讓,都容易被辦案機關特別是法院以被告人認罪為由做出有罪判決。當然,如果是被告人以認罪爭取免于刑事處罰或緩刑,律師可以在庭審中堅持無罪辯護,庭后提交一份補充辯護詞。畢竟,律師的“獨立辯護”需要與當事人充分溝通,而不能自行其是。
可能無罪的案件,審前無罪辯護
可能無罪的案件,往往是辯護律師從證據與法理出發認為有無罪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做出有罪判決。對于這一類案件,辯護律師需要堅持“審前無罪辯護”,一方面督促辦案機關更詳細舉證,另一方面對案件疑點全面闡釋。這種“審前無罪辯護”很容易在辦案機關“有罪舉證”不能時爭取到審前“無罪釋放”,也為庭審中的辯護提供材料。此時律師堅持“審前無罪辯護”也就使得辦案機關不敢有絲毫松懈,辦案機關都會重視“無罪辯護”案件。犯罪嫌疑人口供高度穩定,自始至終堅持“無罪”立場,“可能無罪”的疑點就會被擴大與放大,便于辯護律師從中尋找到證據漏洞,甚至從“證據瑕疵”升格為“證據硬傷”。既然辦案機關與辯護律師都沒有充足的證據把握,那么“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也應該堅持“無罪辯護”。即使“審前無罪辯護”沒有成功,也可以為庭審辯護選擇辯護策略留下余地。審前“有罪辯護”很容易導致庭審中只能繼續“有罪辯護”,辦案機關對辯護律師“先入為主”的看法也會產生消極影響。
罪與非罪之間的案件,可以無罪辯護
罪與非罪之間的案件,辯護律師可以選擇“無罪辯護”,也可以用“無罪辯護”爭取“輕罪判決”。如果存在受害人,則可以考慮被告人認罪,律師作無罪辯護——被告人的認罪是“態度”是情理,律師的無罪辯護是“證據”是法理。許多案件要么“無罪”要么“重罪”,此時律師堅持“無罪辯護”也就增加了公訴機關的舉證責任,便于法院全面審查相關證據,“罪與非罪之間”更加審慎。我曾代理過盧某販賣352克冰毒案件,我抓住偵查機關沒有當場固定證據、過分依賴同案犯供述等漏洞堅持無罪辯護,爭取到起刑點輕罪判決。我代理的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案件有一人死亡,則是被告人當庭認罪懺悔而律師無罪辯護,爭取到1年有期徒刑判決。
法律適用問題案件,堅持無罪辯護
有些案件“事實清楚”控辯雙方沒有多少爭議,但對于法律適用存在有罪無罪的巨大分歧,則辯護律師應該堅持無罪辯護。我國刑法往往沒有對罪刑“下定義”,這就使得許多罪刑僅僅是“描述性”規定,這既導致“口袋罪”的大量泛濫也導致嚴格的“罪刑法定”容易推翻有罪指控。能夠解釋刑法條文的嚴格意義上講只有法律解釋,但我國“兩高”司法解釋也獲得了這種“解釋權”,也就意味著只要沒有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就可以爭取無罪辯護,“生活習慣”不是“有罪解釋”的淵源。此外,治安處罰與刑事處罰并列卻沒有“明顯嚴重”情由,律師也可以堅持無罪辯護。“三打”期間代理胡某非法經營罪案件,認為公訴人指控既沒有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法律解釋依據更沒有司法解釋依據,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應該無罪。此外,組織同性之間性服務、異性非性交有償性服務是否構成犯罪,只要沒有法律、法律解釋、司法解釋依據,都應該堅持無罪辯護。
律師無罪辯護也應該“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一旦發現有關鍵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構成犯罪,則應該及時改變策略,避免從“幫忙”變成“幫閑”甚至“幫兇”。那些團伙犯罪集團犯罪案件,那些當地有巨大影響力的多個被告人案件,“無罪辯護”很容易激起辦案機關的反感甚至“非理性”。律師可以在“審前辯護”中堅持“無罪辯護”,在舉證質證中堅持“全面質疑”,但在辯護策略上還是應當有所妥協。我們卓凡刑事辯護團隊代理的汕尾某特大涉黑案件,在大量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堅持“無罪”的情況下采取多項指控只接受一項指控的“輕罪”辯護策略,第五被告人、第十三被告人在十五名被告人中判決最為輕微,一名“關多久判多久”,另一名全案唯一的“緩刑”,比同案的第十四被告人、第十五被告人都輕得多。
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刑事辯護同樣如此,它是經驗的積累而不是邏輯推演。“無罪辯護”需要根據證據調查與質證選擇相應的策略。那種將“無罪辯護”神化、圣化或者妖魔化的辦案模式,都是不可取的,都忽視了“實事求是”原則。刑事辯護如同兩軍交戰,須知“陣而后戰,兵法之常;運用之妙,存乎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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