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嗎
不會構成危險駕駛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并沒有無證駕駛這一情況。
一、機動車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7、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危險駕駛罪 緩刑的條件
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做緩刑辯護。但是,危險駕駛罪能判緩刑嗎,要由法官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后果、悔罪表現等情況,綜合決定。
由于法官對案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在法律允許判處緩刑的情況下,最終能否判緩刑,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主審法官了。
(一)不同車型犯罪基準刑期。針對不同車型危險駕駛的社會危害程度,將醉酒駕駛電動車、摩托車、自備車、營運車(出租車、貨車)、大客車(含專用或非專用校車)的基準刑期,分別確定為一、二、三、四、五個月。
(二)酌定量刑情節。區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險駕駛致人重傷的人數或造成財產損失的金額,規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明確有吸毒后駕駛、無證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駕駛、嚴重超載駕駛、駕駛無牌報廢車輛、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車道醉駕等行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個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減少刑期一個月。
(三)明確非監禁刑的適用。規定酒精含量未達90mg/100ml,無交通事故發生,且無從重情節并積極配合檢查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于酒精含量未達110mg/100ml,無任何交通事故發生,積極配合檢查,有悔罪表現的,或雖然有交通事故發生,但能依法予以賠償的,可適用緩刑。
(四)危險駕駛中出現以下10種情節不適用緩刑:
1、有危險駕駛前科(三年內);
2、有沖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4、造成一人以上輕傷;
5、有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7、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9、嚴重超載駕駛的;
10、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都具體包括哪些行為?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時,因超速、疲勞駕駛、酒后駕駛、違反交通信號燈、逆向行駛、不按規定讓行、占用應急車道等行為,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危險駕駛罪包括以下情形:1.駕駛機動車輛超過規定速度50%以上,危及公共安全;2.駕駛機動車輛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隔離帶,危及公共安全;3.駕駛機動車輛不按照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或者不按規定讓行,危及公共安全;4.駕駛機動車輛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使傷者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5.駕駛機動車輛醉酒、吸食毒品或者在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后駕駛機動車輛,危及公共安全;6.駕駛機動車輛在沒有車道或者在車道行駛時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非機動車正常通行,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危及公共安全;7.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危險駕駛罪的罪名輕重程度視情節輕重而定,一般情況下,危險駕駛罪的刑罰較輕,但是如果行為情節嚴重,將可能被判處較重的刑罰。
刑法133條之一第一款是什么罪
屬于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指觸犯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犯罪。
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醉酒狀態,或者以追逐競駛、嚴重超載、違法運輸危險化學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所構成的罪名。
危險駕駛罪需要的證據內容,具體如下所述:
(一)證明行為人的責任能力的證據。包括行為人的身份證、駕駛證、戶口本等身份證明,來證明行為人已達到法定刑事責任能力,危險駕駛罪要構成犯罪,行為人必須年滿16周歲。
(二)證明行為人存在主觀故意的證據。根據行為人的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主觀意志來證明行為人是故意危險駕駛的。一般行為人的主觀因素難以判斷,只能通過他的行為、動機來判斷他是否存在主觀故意。
綜上所述,133條款是危險駕駛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危害交通安全罪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1、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罪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危險駕駛行為,符合了刑法規定犯罪構成要件的,即應當被評價為已是充足危險狀態屬于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等損害后果的發生均不影響本罪成立;交通肇事罪則以造成重大事故損失為前提,無致人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則無交通肇事罪。實踐中危險駕駛罪的認定也不排斥存在具體的實害后果,若危險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可能同時符合危險駕駛罪或者與交通肇事罪構成,即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存在想象競合的情形。2、交通肇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行為。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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