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分析:刑法總則關于適用死刑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2)限制死刑適用對象。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3)限制死刑適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4)限制死刑執行制度。即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一般認為刑法有以下三種功能:1、規范(規制)功能\秩序維持功能指刑法通過將一定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并規定相應的刑罰,表明國家對這種行為否定的價值判斷,要求人們不要實施這種行為,并對實施這種行為者給予刑事處罰。而一般公民懾于刑罰的威力,也會按刑法的規定規制自己的行為,不去觸犯刑法,社會秩序也得到了維護。2、法益保護功能指國家通過將侵害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正當利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通過要求人們不要犯罪和對發生的犯罪行為予以刑罰懲罰來遏制犯罪,以來保護國家、社會、公民的正當合法利益不受或不再受犯罪的侵害。3、人權保障功能刑法的規定限制了國家司法機關在刑事司法中的行為——要依法辦事,不得濫捕濫判,從而保障合法公民的權益不受刑罰權濫用的侵害,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刑罰權濫用侵害。西方有些學者稱刑法是“善良公民的大憲章”,是“犯罪人的大憲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死刑 的限制性規定主要表現在: (1)限制死刑適用條件。即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對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為巨大。 (2)限制死刑適用對象。即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限制死刑適用程序。即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限制 死刑執行 制度。即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 死緩的適用 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緩期執行 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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