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頂替別人上大學是什么罪
冒名頂替他人上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最新規定,為了保護被冒名頂替的人的受教育權這一基本權利,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的行為,構成冒名頂替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冒名頂替構成兩罪的情形
1、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分子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其區別在于:
(1)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包庇罪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后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虛枝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對象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3)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后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2、冒名頂罪案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分子,其目的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在具體的司法實踐差擾敏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定偽證罪=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
3、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每個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有李鏈限的,只限于在刑事訴訟活動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而不包括不了解案件情況,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訴訟活動才了解案件的人。二是從證明對象區分,證人故意作假證明針對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也即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情節,換言之,對于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犯什么罪以及量刑輕重有直接關系的情節,即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包括犯罪主體的情況,犯罪主觀方面的情況,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及影響量刑的各種情節;
4、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有的是親朋好友,動機各有不同,嚴重的擾亂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刑事訴訟活動,應該依法查處。冒名頂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都以包庇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是證人冒名頂罪,則應該定偽證罪。如何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是準確打擊的基礎。
包庇罪偽證罪哪個是重罪
法律主觀:
(1)、犯罪主體不同。 窩藏、包庇罪 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 偽證罪 是特殊主體,只能是 刑事訴訟 中的 證人 、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2)、犯罪的時間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實施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其被 逮捕 、關押又逃脫之后、而偽證罪的實施則只能是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 (3)、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不同。窩藏、包庇罪一般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或者幫助其逃若、而偽證罪則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 (4)、犯罪對象不同。窩藏、包庇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逮捕、判刑的犯罪人,也可以是已經判決的犯罪人、而偽證罪的對象則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即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無罪的人 (5)、犯罪的目的不完全相同。窩藏、包庇罪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的目的則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若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 但從根本上來說這二者卻是不一樣的,具體的不同之處上文中為大家總結了五點,除了在犯罪目的上不完全一樣外,不同的地方還包括了犯罪主體、犯罪時間、客觀方面以及犯罪對象不一樣。當然,由于構成的 罪名 不同,自然此時的 立案 標準與量刑標準也是有所差異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2022包庇罪怎樣判刑處罰?
一、 包庇罪 怎樣判刑處罰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 罪名 ,具體包括 窩藏罪 和包庇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主要指窩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 窩藏、包庇罪 行極其嚴重 刑事犯罪 分子的等。根據 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 共同犯罪 論處。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 嫖娼 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包庇罪該如何認定? 關于包庇罪的認定主要從已下幾個要點來講: (一)本罪與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 窩藏、包庇行為是在被窩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實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產生的,即只有在與犯罪人沒有事前通謀的情況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事前與犯罪人通謀,商定待犯罪人實行犯罪后予以窩藏、包庇的,則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犯窩藏、包庇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窩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本罪與 偽證罪 的界限 偽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為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為,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 (三)本罪與 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論認為,消滅罪跡與毀滅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本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后,也有人認為包庇罪包括幫助湮滅罪跡和毀滅罪證的行為。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包庇罪應僅限于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 證據 的行為。不過,這兩種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如何合理劃清其界限,還需要研究。 《刑法》中將窩藏罪與包庇罪是規定在了一起的,而這二者之間其實也有一定的相似之處,所以司法實踐中需要仔細的區分窩藏罪與包庇罪。一般對于那種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那么也是會按照包庇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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