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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有哪些類型(常見的吸收犯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14 15:48:57

吸收犯和結合犯的區別

法律分析:結合犯和吸收犯是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

1、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日本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強盜強奸罪,就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2、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例如,行為人為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兩個殺人行為都出于一個殺人故意,是吸收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四條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什么叫處斷的一罪?

剛學刑法,我想問一下什么叫處斷的一罪?謝謝!
  實質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數罪的某些特征,但實質上僅構成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繼續犯、想象競合犯和結果加重犯。
  一、繼續犯
  (一)繼續犯的概念
  所謂繼續犯,亦稱持續犯,是指犯罪行為自著手實行之時直至其構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為終了的一定時間內,該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的犯罪形態。
  (二)繼續犯的構成特征
  1.繼續犯必須是基于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一個危害行為的犯罪。所謂一個危害行為,是指主觀上出于一個犯罪故意(無論是單一的犯罪故意,還是概括的犯罪故意),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圖所實施的一個犯罪行為。
  2.繼續犯是持續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體的犯罪,所謂持續地侵犯同一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簡單客體而言的,所謂持續地侵犯相同直接客體,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體為復雜客體而言的。
  3.繼續犯是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中的犯罪。對于繼續犯的這一特征,可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認識。
  (1)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必須具有持續性。
  (2)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狀態。。
  (3)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必須同時處于持續過程之中。
  4.繼續犯必須以持續一定時間或一定時間的持續性為成立條件。對于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特征,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加以理解;
  (1)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通常可以分解為作為成立繼續犯必要要件的時間持續性和作為繼續犯經常性特征的時間持續性。這兩種時間持續性的性質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2)繼續犯的時間持續性,表現為基本構成時間和經常伴發其存在的從重處罰或加重構成時間的不間斷性。這是繼續犯的犯罪行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同時處于持續狀態的重要時間條件。
  以上四個方面的基本構成特征,是相互聯系、彼此制約的,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成繼續犯。
  (三)繼續犯的處斷原則
  由于我國刑法分則對屬于繼續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設置專條予以規定,即對屬于繼續犯形態的犯罪設置了獨立的罪刑單位,故對于繼續犯應按刑法規定以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
  二、想象競合犯
  (一)想象競合犯的概念
  想象競合犯,亦稱想象數罪,是指行為人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實施一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
  (二)想象競合犯的構成特征
  想象競合犯作為一種在司法實踐中時常發生的犯罪形態,具有以下基本構成特征或必備條件:
  1.行為人必須基于一個犯罪意圖所支配的數個不同的罪過而實施犯罪行為。
  2.行為人只實施一個危害社會行為。
  3.行為人所實施的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侵犯數個不同的直接客體。
  4.行為人實施的一個危害社會行為,必須同時觸犯數個罪名。
  (三)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原則
  目前,我國通說認為,對于想象競合犯應采用“從一重罪處罰”的原則予以論處。即對想象競合犯無須實行數罪并罰,而應按照其犯罪行為所觸犯的數罪中最重的犯罪論處。
  三、結果加重犯
  (一)結果加重犯的概念
  所謂結果加重犯,亦稱加重結果犯,是指實施基本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由于發生了刑法規定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刑法對其規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態。
  (二)結果加重犯的構成特征
  結果加重犯的基本構成特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把握;
  1.行為人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必須客觀地引發了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2.基本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重結果或者加重結果,必須通過刑法明文規定的方式,成為依附于基本犯罪構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機組成部分。
  3.行為人對于所實施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結果均有犯意。
  (三)結果加重犯的處斷原則
  由于結果加重犯是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前提并通過刑法的明確規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態,所以,對于結果加重犯,應當按照刑法分則條款所規定的加重法定刑處罰。
  處斷的一罪,是指實質上構成數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機關作為一罪處斷的犯罪形態,它包括連續犯、牽連犯和吸收犯。處斷的一罪與法定的一罪不同,后者是指原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由法律將其明文規定為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結合犯和慣犯。
  一、連續犯
  (一)連續犯的概念
  所謂連續犯,是指行為人基于數個同一的犯罪故意,連續多次實施數個性質相同的犯罪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態。
  (二)連續犯的構成特征
  連續犯的基本構成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1.連續犯必須基于連續意圖支配下的數個同一犯罪故意,這是構成連續犯的主觀要件。連續犯的這一主觀特征的含義如下:
  (1)行為人的數個犯罪故意必須同一。
  (2)行為人數個性質同一的犯罪故意,必須源于其連續實施某種犯罪的主觀意圖(簡稱連續意圖)。
  (3)由于連續意圖必須在一系列呈連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開始實行之前形成,因而,特定連續意圖所制約的各個具體犯罪故意實際都屬于預謀故意。
  2.連續犯必須實施數個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這是連續犯成立的客觀要件之一。
  3.連續犯所構成的數個犯罪之間必須具有連續性。
  4.連續犯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觸犯同一罪名。
  (三)連續犯的處斷原則
  目前,對于連續犯我國一般采取的處斷原則是,按照一罪從重處罰,但是,對于是可以從重處罰還是應當從重處罰,以及除在法定的幅度內從重處罰之外,是否可以按照更重的法定刑幅度酌情量刑(即法定刑的升格)等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和做法。我們認為,對于連續犯應當適用按一罪從重處罰或按一罪作為加重構成情節處罰的處斷原則,即在對連續犯按一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的前提下,應當按照行為人所觸犯的罪名從重處罰或者作為加重構成情節酌情判處刑罰。
  二、牽連犯
  (一)牽連犯的概念
  所謂牽連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種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態。
  (二)牽連犯的構成特征
  牽連犯的構成要件,表現為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1.牽連犯必須基于一個最終犯罪目的。
  2.牽連犯必須具有兩個以上的、相對獨立的危害社會行為。
  3.牽連犯所包含的數個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實施的數個危害社會行為之間具有手段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內在聯系。并相互依存形成一個有機整體。
  4.牽連犯的數個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的罪名。
  (三)牽連犯的處斷原則
  我們認為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背景下,對于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應當是:凡刑法分則條款對特定犯罪的牽連明確規定了相應處斷原則的,無論其所規定的是何種處斷原則,均應嚴格依照刑法分則條款的規定,對特定犯罪的牽連犯適用相應的原則予以處斷。除此之外,對于其他牽連犯即刑法分則條款未明確規定處斷原則的牽連犯,應當適用從一重處斷原則定罪處刑,不實行數罪并罰。
  三、吸收犯
  (一)吸收犯的概念
  所謂吸收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構成之間具有特定的依附與被依附關系,從而導致其中一個不具有獨立性的犯罪,被另一個具有獨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對行為人僅以吸收之罪論處,而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的犯罪形態。
  (二)吸收犯的構成特征
  吸收犯的基本構成特征,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行為人必須實施數個均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危害行為。
  2.行為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基于其內在的獨立性與非獨立性的對立統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種吸收關系。
  3.行為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4.行為人必須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數個犯罪行為。
  (三)吸收犯的形式
  吸收犯的形式,也即吸收犯吸收關系的種類,是與吸收犯的構成特征密切相關的問題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吸收犯的形式,是吸收犯基本構成特征的具體化和表現形式。
  依據以上關于吸收犯構成特征的分析,我們認為,吸收犯的形式主要可概括為以下幾種:
  (1)既遂犯吸收預備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預備犯。,
  (3)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吸收預備犯。但受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所制約,當實際發生的實行階段的中止犯輕于預備犯,造成吸收不能的狀態時,應將預備犯吸收實行階段的中止犯,作為實行階段的中止犯吸收預備犯的一種例外。
  (4)符合主犯條件的實行犯構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幫助犯、次要實行犯構成之罪。
  (5)主觀構成之罪吸收從犯、脅從犯構成之罪。
  (6)符合加重犯罪構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構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構成之罪吸收符合減輕犯罪構成之罪。
  在了解上述吸收犯的主要形式之后,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吸收犯的形式,必須以吸收之罪重于被吸收之罪為必要條件。
  2.吸收關系的認定,必須以數個犯罪行為的主客觀方面完全符合前述吸收犯的基本構成特征為必要前提。
  3.必須強調指出,成立吸收犯所必需的吸收關系,只能是罪的吸收關系,即行為人的數個危害行為已經分別構成犯罪,才能成立吸收關系。
  (四)吸收犯的處斷原則
  對于吸收犯,應當僅按吸收之罪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某種特定理由,法律上將其規定為一罪的犯罪形態。它包括結合犯和慣犯。
  一、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結合成為另一獨立的新罪的情況。結合犯的特征是:
  1、結合犯所結合的數罪,原本為刑法上數個獨立的犯罪。所謂獨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任何犯罪,符合獨立的犯罪構成的行為。數個獨立的犯罪,必須是數個不同的犯罪,而不是數個相同的犯罪。
  2、典型的結合犯是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另一個獨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 + 乙罪 = 丙罪,丙罪便是結合犯。刑法將數個獨立的犯罪結合成為其中的一個罪的, (如刑法規定,綁架他人并殺害被綁架人的,仍以綁架罪論處),是否屬于結合犯,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3、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被結合為另一新罪后,就失去原有的獨立犯罪的意義,成為新罪的一部分。
  4、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結合為另一個獨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如果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結合為新罪,則不是結合犯。而刑法之所以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規定成為另一獨立新罪,有的是因為原本獨立的數罪之間存在密切聯系,容易同時發生;有的是因為一罪是為另一罪服務的;有的是因為數罪的實施條件相同。
  對于結合犯,當然以所結合的新罪論處,即以一罪論處,而不能以數罪論處。但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典型的結合犯。在外國刑法上有,比如強盜殺人罪就是結合犯。但是有和結合犯類似的情況。所謂類似的情況又叫做它復合的一罪,也就是把一個罪作為另一個罪加重情節的情況。比如,綁架后又殺害人質的是兩個罪。但這時候實際上把殺害人質作為綁架罪加重情節,處死刑。這有點類似于結合犯,但是又不同于結合犯。結合犯是形成一個新罪,而在我國綁架和殺人結合在一起,沒有形成新罪。這是區別之處。
  二、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一般認為,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
  1、常習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復多次實施行為的,稱為常習犯。我國刑法沒有規定常習犯。
  2、職業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復實施的,稱為職業犯。《刑法》第336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可謂職業犯,即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將行醫作為一種業務而反復從事行醫活動。如果不是將行醫作為一種業務,則不成立本罪。
  3、營業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復實施一定犯罪的,稱為營業犯。《刑法》第303條所規定的“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屬于營業犯。以賭博為業意味著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反復實施賭博行為。每次賭博行為本身并不構成獨立的賭博罪,《刑法》將反復實施的賭博行為類型化為一個犯罪構成,故只成立一罪。
  ◆ 營業犯與職業犯具有相同點:首先,都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反復、多次實施犯罪行為的意思。其次,都將犯罪行為作為一種業務、職業而反復多次實施。但只要性質上是要反復、繼續實施的,或者只要行為人是以反復、繼續實施的意思實施犯罪活動的,其第一次實施犯罪行為時,就可能被認定為營業犯或者職業犯(如非法行醫)。再次,都不要求行為人將犯罪行為作為惟一職業,行為人在具有其他職業的同時,將犯罪行為作為副業、兼業的,也不影響營業犯、職業犯的成立。最后,都不要求具有不間斷性,只要行為具有反復實施的性質,即使具有間斷性,也不影響對營業犯、職業犯的認定。
  ◆ 營業犯與職業犯的關鍵區別,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營利目的,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于營業犯;不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于職業犯。
  有時還會涉及到一個慣犯的概念,所謂慣犯是指經常性、習慣性的,以從事某種犯罪為職業,或者作為其生活揮霍的主要來源的犯罪人的類型。比如說常見某些人盜竊成習性,成職業性犯罪。盜竊成性行為,它的事實基礎建立在犯罪人多次甚至數十次甚至上百次地盜盜犯罪,因此從行為上看他應該是數罪。但是,慣犯已經不是一個行為類型的犯罪而是行為人類型的犯罪,是考慮到行為人經常從事某一種犯罪,已形成了一種習性了,因此成為了一種慣犯。這是慣犯的概念。考慮到慣犯這種犯罪行為形成一種犯罪習性,法律卻將其規定為一種犯罪,是法律上的一罪。在處理上要注意數罪并罰還是不實行數罪并罰,如不實行數罪并罰,就是法定一罪的情況。我國現行的刑法上基本上也沒有慣犯。過去有慣竊、慣騙,還有一種以走私、投機倒把為常業,但現在刑法都取消了這幾種情形的犯罪,因此找不到慣犯的適例。以賭博為常業的,都認為是一種慣犯類型,但從刑法的規定看是構成犯罪的要件。刑法規定不是以每一次賭博都構成犯罪,而是以營利為目的,盡管也可以說是一個慣犯,但是真正解釋也不大說得清,現在則認為是屬于“營業犯”。

刑法筆記:罪數

  第七章 罪數

  一、罪數標準

  同一行為人的多次舉動是一罪還是數罪問題,即涉及罪數問題。一罪還是數罪判斷標準:原則上以犯罪構成為標準,同時考慮刑法的特殊規定:(1)對幾次相同的犯罪行為能否進行一次評價?累計數額的犯罪。(2)對一個犯罪行為的評價能否包含對另一個犯罪行為的法律評價?例如故意殺人罪和保險詐騙罪,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3)是否只對一個法益造成侵害?(4)行為是否具有持續性和連續性?

特征 典型案例 處罰 例外
實質的一罪 繼續犯 1. 犯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繼續
2. 一定時間內針對同一對象。
3. 一個罪過
4. 注意和狀態犯的區別。 非法拘禁罪、重婚罪
綁架罪 一罪論處  
想象競合犯 一個犯罪行為觸犯數個罪名 竊取國家檔案罪(國家秘密)
  從一重罪論處 《刑法》T204第二款偷稅騙稅,實行數罪并罰。
結果加重犯 1. 一個犯罪行為由于發生嚴重后果而加重法定型。
2. 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是故意,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如果沒有過失,不成立加重犯。
3. 部分加重結果只能是過失,如故意傷害致死,如果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
4. 部分加重結果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5. 強制猥褻婦女致其重傷的,不是結果加重犯。 故意傷害致死 認定為一罪,并根據加重的法定刑量刑。  
法定的一罪 結合犯 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 按新罪一罪論處 綁架并殺害他人的仍成立綁架罪,不是結合犯
慣犯 惡習深、時間長、次數多、危害大 以賭博為業、非法行醫 一罪論處  
處斷的一罪 連續犯 連續實施的數個行為都可以單獨成立犯罪,觸犯同一個罪名。 多次走私未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一罪論處 如果連續行為的總和才構成犯罪,為徐行犯。
吸收犯 1. 存在數個不同行為, 各個行為觸犯不同罪名。
2. 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
a. 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偽造貨幣出售或運輸,按偽造貨幣罪論處。
b. 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入室搶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
c. 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盜竊槍支后私藏在家中,僅成立盜劫槍支罪。 以吸收罪一罪論處  
牽連犯 1. 一個犯罪目的,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行為間有聯系(一年前為 狩獵盜竊槍支,一年后搶劫銀行使用了該槍支,不成立牽連犯)。
2. 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時,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另一個罪名。 1.以偽造公文騙取公私財物。
2. 盜竊財物后,為銷贓而偽造印章。 1.從一重處罰。《刑法》T339
2. 從一重從重處罰。《刑法》T253
3. 獨立法定刑。《刑法》T321 《刑法》T157,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礙公務罪實行數罪并罰。
  單純的一罪(不具有貌似數罪的特征,是分則條文的樣本)

  一行為一罪

  實質的一罪:繼續犯、想象競合犯、結果加重犯

  一罪 法定的一罪(數行為法定為一罪):慣犯、結合犯

  罪數形態 數行為一罪

  處斷的一罪(數行為處斷為一罪):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

  數罪 同種數罪——原則上不并罰,但在70、71條下也并罰(漏罪、新犯罪)

  異種數罪——并罰的典型

  一、實質的一罪,一行歸定為一罪的情形,行為說;

  1.繼續犯:犯罪行為在一定的時間內處內繼續的狀態,如非法拘禁罪(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步存在,在確定犯罪的時間,追溯,時效有影響-行為終了之日);相對于既成犯(犯罪成立、過程結束、法定利益毀滅)、狀態犯(犯罪成立,不法狀態一直存在,如盜竊)而言。

  15歲偷車,當場還和18歲時還,對罪行追溯無影響;

  15歲拘禁人,一直到18歲,此時對罪行追溯有影響;

  15歲搶劫,脫逃,問脫逃罪是繼續犯,還是狀態犯,研究后認為是狀態犯,脫逃在逃出時已完成。

  常見的繼續犯:侵犯自由:非法拘禁;持有型: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純正的不作為犯:拒不履行判決、裁定,遺棄,偷稅,重婚。拐賣婦女兒童罪;拐騙兒童罪;

  2.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行為說)。如盜割動力電線,盜竊行為,還犯了破壞電力設備罪;偷機場的探照燈,盜竊罪,破壞交通設施罪;偷割軍用電話線,盜竊罪,破壞軍事通信罪;偷割民用電話線,盜竊罪(法定刑為無期),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十五年)(盜竊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的場合,如果數額不大,危害公共安全時,構成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此時尚未競合,不是想像競合犯;特別巨大,十五年刑罰仍不夠時,依盜竊罪都該判無期徒刑時,應該判盜竊罪,其它的競合情況,軍事通訊刑都是死刑,故沒有這個問題);司法解釋認為,使用破壞手段盜竊的,也構成盜竊罪,實際上還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以盜竊罪從重處罰)。處理原則上從一重罪處罰。特殊情況下從一重罪從重處罰。

  (1)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

  例:甲欲殺乙,一天看見乙在大街上,于是,用炸藥包當場乙炸死,同時將旁邊的一輛公共汽車炸毀,十幾名乘客受傷。甲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故意殺人罪、爆炸罪、故意損毀財物罪。

  (2)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從一重罪處罰。

  例:甲騎著摩托車在大街上搶奪,對象是婦女、老人錢包、手提包。甲用力過猛,導致被害的老人倒地身亡。甲的行為同時觸犯了搶奪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屬于想象競合犯。因此,應當按照搶奪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重罪處罰。

  3.結果加重犯:情節加重犯,結果加重犯

  一行為,如搶劫致人死亡,強*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殘、死亡。

  結果加重犯是法定的。(遺棄致人死亡不屬)

  例:強*致被害人死亡,屬于結果加重犯;侮辱誹謗造成被害人自殺的,則不屬于結果加重犯。

  常見的結果加重犯有: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強*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行醫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虐待致人重傷、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綁架致人死亡的,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破壞電力設備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生產銷售假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生產、銷售劣藥后果特別嚴重的,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劫持船只、汽車造成嚴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后果的,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這都是些典型的結果加重犯。從表面上看,結果加重犯構成了傷害、殺人或者強*、搶劫幾個罪,但是法律上認為是其基本罪行導致的結果,而且這種結果不作為一種犯罪來評價,而是作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罰的后果評價。因此這種結果不作為數罪并罰的情況來看。而僅僅作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況來處理。這是結果加重犯。特別注意,搶奪行為致被害人傷亡的,認為是想象競合犯,而不是結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 多行為規定為一罪。

  慣犯:僅有一個――以賭博為常業的為賭博罪。慣竊、慣騙現在不為慣犯,而為加重情形。

  結合犯:我國刑法沒有。

  三、處斷的一罪

  真正的數行為數罪,從處罰的合理性按一罪一行為處罰。

  1.連續犯:連續實施性質相同的數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如連續殺人。

  我國同種數罪不數罪并罰,有連續性的更不需要數罪并罰。

  意義:刑法的溯及力;追訴時效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連續犯與繼續犯的區別:繼續犯只有一個行為,針對一個對象,在時間上沒有間隔;而連續犯有數個行為,一般針對不同對象,數行為在時間上有一定的間隔。

  2.牽連犯:為實施某一犯罪,而其方法行為又觸犯其它罪名的情況。

  (1)特征:(1)有二個以上的犯罪行為;(2)觸犯了二個以上不同的罪名;(3)所觸犯的二個以上犯罪之間有牽連關系,即一罪或數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結果行為。例,偽造公文進行詐騙,作為詐騙手段的偽造公文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280條的偽造公文罪。這是犯罪的手段行為觸犯其他罪名。又如,盜竊他人皮箱后發現其中有槍支而加以藏匿。作為盜竊罪結果的占有槍支又觸犯了《刑法》第128條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這就是犯罪的結果行為觸犯其他罪名。上兩種情況都有牽連關系。前者是詐騙罪的牽連犯,后者是盜竊罪的牽連犯。

  (2)常見類型。常見的牽連犯是行為人出于詐騙的目的而偽造公文證件等,并用于詐騙犯罪的。典型例子如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在招搖撞騙中使用的。其它例子如:盜竊信用卡又使用的。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而偽造公文的;竊得存折又去騙領的。偽造金融票據,使用偽造金融票據詐騙;走私騙購外匯,為騙購外匯而偽造公文(三罪連環);行為人打工,盜竊雷管,坐公共汽車帶回家被抓,盜竊爆炸物罪,攜帶危險品危害公共安全罪,牽連犯,定一罪,即盜竊爆炸物罪。判斷牽連關系,必須注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牽連意圖。

  例:甲為了殺害乙,在公共汽車上看見了一個持有槍支的警察,于是,秘密竊取了該槍支。甲用該槍支謀殺了乙。甲的行為屬于牽連犯。

  (3)處理原則。①擇一重罪處罰。牽連犯實際上是數行為犯數罪,但鑒于其數行為間存在上述牽連關系,數罪并罰顯得過重,所以一般按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處理。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又構成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修正案(四)修改})②特殊情況數罪并罰。對牽連犯,如果法律明文規定需要數罪并罰的,實行數罪并罰。如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罪又構成其他罪的;為騙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放火燒毀被保險物的,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放火罪的;暴力抗拒緝私的,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犯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罪并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黑社會或境外人員發展黑社會同時又有其它罪行。?法定一罪: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盜竊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且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如郵電工作人員私拆、毀棄郵件電報,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

  (4)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行為對象與客體是否有同一性。 若有,為吸收犯;若無,為牽連犯

  3.吸收犯:一行為是另一行為的必經過程,或當然的結果而被吸收的情況。

  吸收犯的特征類似于牽連犯,即(1)數行為;(2)犯數罪;(3)犯不同種數罪;(4)其中的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5)屬于實際的數罪、處斷的一罪。吸收犯主要有三種類型:

  (1)吸收必經階段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入室搶劫、強*的場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這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是行為人預定入室“搶劫”行為的一個必經階段,被搶劫行為吸收,只需要以搶劫一罪論處。

  (2)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例如行為人偽造增值稅發票,同時又有偽造發票上印章的行為。這個偽造印章的行為是行為人偽造發票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被偽造發票行為吸收,只需要以偽造發票罪論處。偽造金融票據罪,同時有偽造印章的行為。偽造印章的行為被前罪吸收

  (3)吸收當然結果的行為。例如行為人非法制造槍支然后又持有該非法制造的槍支。這個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是行為人非法制造槍支行為的當然結果。被非法制造槍支行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槍支罪一罪論處。

  此外,對于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的情況,也有認為是吸收犯的。例如,行為人在同一案件中既有教唆行為、幫助行為,又參與了犯罪的實行,一般按照實行行為定罪處罰。對于教唆、幫助行為,作為在供犯罪中的作用考慮。再如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之后,轉入實行,以實行行為作為根據定罪處罰。

  三、界限

  1.連續犯和牽連犯

  連續犯犯同種罪行,牽連犯盡管帶有一定的前后連續性,但它犯不同種罪行;

  2.想像競合犯和牽連犯

  處罰原則一樣,都是從一重罪處罰;

  想像競合犯只有一行為,牽連犯有數行為。(判斷:同時觸犯的,通常是一行為)

  3.牽連犯和吸收犯

  牽連犯和吸收犯解決的是同一問題(數罪不并罰),同時使用兩個概念易混。

  著重注意指定用書的舉到的例子。

  盜槍又殺人,通常不認為是牽連犯(張明楷認為,直接為了殺人的目的去盜槍是牽連犯);

  盜竊汽車又去搶劫的,法院認為盜竊機動車輛又去犯其它罪行的,以盜竊罪和其它罪數罪并罰。

  四、刑法中規定的有關罪數的特殊情況

  (一)刑法規定把一行為或一罪作為另一犯罪加重情節、不需要數罪并罰的情況。例如:刑法第358條第4項規定:“強*后迫使賣*”的,仍然只按照強迫賣*罪一罪定罪處罰。強*罪和強迫他人賣*罪本是刑法上各自獨立的犯罪,但如強*行為與強迫賣*行為有聯系的,依《刑法》第358條的規定,只成立強迫他人賣*一罪,適用較重的刑罰。在這種場合,強*罪實際成為強迫他人賣*罪的法定加重處罰的情節,不再單獨成立一罪。與此類似的還有:

  1、綁架并殺害人質的;以綁架罪一罪定罪處罰;

  2、拐賣婦女又**被拐賣的婦女的;拐賣婦女一罪定罪處罰

  3、拐賣婦女又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的。拐賣婦女一罪定罪處罰。強迫、引誘、容留被拐賣的婦女賣*作為拐賣婦女的一個加重情況。

  1、 組織賣*又有強迫、引誘、容留婦女賣*的犯罪,以組織賣*一罪定罪處罰;

  5、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非法拘禁被組織者的,以組織偷越國邊境罪一罪定罪處罰;

  6、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暴力抗拒緝查的,以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罪一罪定罪處罰;

  7、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時,武裝掩護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以走私、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一罪處罰。這在理論上一般理解為牽連犯。

  (二)刑法特別規定從一罪處罰,不適用數罪并罰的情況。

  1、盜竊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盜竊罪論處。理論上一般解釋為,犯盜竊罪和信用卡詐騙罪,屬于吸收犯。但也有認為是牽連犯的。

  2、偽造貨幣又出售、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以偽造貨幣罪一罪從重處罰。

  3、私拆、毀棄郵件從中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一般解釋為牽連犯。

  4、因受賄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賄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擇一重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5、為走私而騙購外匯的,為騙購外匯而偽造有關公文的,如果實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處罰。如果尚未實行走私行為的,以騙購外匯罪一罪處罰。解釋為牽連犯。

  6、使用破壞的手段盜竊數額較大財物,又毀壞大量財物的,以盜竊罪一罪從重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7、犯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8、犯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為想象競合犯。

  9、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三)刑法把數個有關聯的獨立的犯罪行為規定在一個條文中,只按照一罪定罪處罰的情況。例如,刑法第312條規定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其中的“窩藏、轉移、收購、銷售”四種行為都是獨立的犯罪行為,都可以單獨成立犯罪。例如,甲某僅有窩藏贓物行為的,構成窩藏贓物罪,如果僅有銷售贓物行為的,構成銷售贓物罪。但是,如果甲某既有窩藏又有轉移又有代為銷售行為的,也僅成立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這種情形,理論上一般稱為選擇的一罪。其實,相當于把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的行為,視同同種數罪,只不過罪名不同而已。對于選擇的一罪,通常按照行為特點確定罪名,如果行為人僅有銷售贓物的行為的,認定為“銷售贓物罪”。如果既有窩藏又有銷售贓物行為的,定“窩贓、銷贓罪”。依此類推。刑法中規定的選擇一罪還有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行為人僅拐賣婦女的,定拐賣婦女罪,僅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兒童罪,既拐賣婦女又拐賣兒童的,定拐賣婦女兒童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其他選擇一罪的情況還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制造、運輸、販賣槍支、彈藥、危險物質的犯罪;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物品的犯罪等。

  (四)法定的轉化罪不是數罪,不實行數罪并罰。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毆打致被拘禁人造成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

  2、刑訊逼供、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3、聚眾斗毆造成重傷、死亡的,對直接責任人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4、非法組織賣血、強迫賣血致人重傷的,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2、 在盜竊、詐騙、搶奪過程中使用暴力、威脅轉化為搶劫罪的。

  6、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論處(是否屬于轉化罪尚未定論)。

  尋釁滋事致人輕傷,定尋釁滋事罪,但重傷、死亡又成轉化罪。

什么是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

認為虛開增值稅發票這種重行為吸收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的輕行為,
從刑法理論上說,吸收犯可以分為三種類型:1、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3、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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