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司法機關自首,犯罪嫌疑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或者是環(huán)境的原因而出現(xiàn)的自首情節(jié)的一種情況,自首情節(jié)是可以減輕相應的一個處罰的。
一、自首情節(jié)可以減刑多少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情節(jié)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可見,自首包括兩種情形: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要求自動投案加如實供述。何為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何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必須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成立特別自首,則要求:被控制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特別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自首減刑的標準是怎樣的
1、沒有確切的數(shù)字,這屬于法官自由裁量權。
2、自首的話,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是必然從輕或減輕。
三、自首不是減刑的條件嗎
減刑是刑法規(guī)定的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的一項措施,指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例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檢舉監(jiān)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xiàn);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應當減刑。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zhí)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可見,減刑與犯罪后的自首無關。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可以“減輕處罰”是指法院判決時可以減輕判處的刑罰的意思,不是指判處刑罰后的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裁定減輕刑期的意思。李玫瑾的錯誤是把刑法第六十七條關于自首的規(guī)定與第七十八條關于減刑的規(guī)定混淆起來了,是把“減輕處罰”的“判決”與減刑的“裁定”混淆起來了。從刑法常識看,“減輕處罰”是不能簡稱為“減刑”的。
而且,自首也不等于就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機會或條件。除了“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自首的犯罪分子外,對其他自首的犯罪分子,只是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以”不是“應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自動投案和 自首 的區(qū)別, 刑法 規(guī)定自動投案是指罪犯出于本意,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發(fā)現(xiàn),尚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在前,自首在后,自動投案是指犯罪行為沒有被發(fā)現(xiàn),罪犯出于本意供述犯罪行為。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這就在法律上尚未從輕規(guī)定了一般自首的兩個構成要件: “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而其中“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首要條件。 綜上所述,自動投案和自首的區(qū)別,主動投案是指犯罪以后,主動報案,明知他人報案,沒有脫離現(xiàn)場,沒有拒捕行為,在公安機關調查案件期間,主動交代沒有被發(fā)現(xiàn)的罪行,認定視為自動投案,罪犯除了應當交代案件真實情況,還應當交代自己姓名,職業(yè),住址的詳細情況。
法律客觀:通俗地講,“自首”就是自己檢舉、揭發(fā)自己。也就是舉報人將自己涉嫌違紀、違法和犯罪的事實向舉報中心進行舉報。根據(jù)我國《刑法》,“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條件,沒有這個前提,就談不上自首。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處理。自動投案包括三種基本情況:(1)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沒有被發(fā)現(xiàn)的情況下自動投案;(2)在犯罪事實已被發(fā)現(xiàn)但不知犯罪人是誰的情況下自動投案;(3)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都已經被發(fā)現(xiàn)而司法機關還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下自動投案。實踐中,以下情況都應視為投案: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因病、因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先以信函、電話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罪行;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以及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動,而是經親友誼規(guī)勸、在親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誼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況,也應視為自動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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