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立案標準2020
法律分析:(一)貪污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情節較重的(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
(二)受賄罪:5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3)強行索取財物的;
職務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
(三)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
(四)單位受賄罪:10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2)強行索取財物的;(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五)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30萬元以上;
(六)隱瞞境外存款罪:30萬元以上;
(七)私分國有資產罪:10萬元以上;
(八)私分罰沒財物罪:1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職務犯罪立案標準
1、職務犯罪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立案金額為: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挪用公款罪的立案金額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職務侵占罪的立案金額為六萬元以上。
職務犯罪的立案標準為:
1、職務犯罪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立案金額為: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挪用公款罪的立案金額為: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職務侵占罪的立案金額為六萬元以上。
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的如何處理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被取保候審期間的義務,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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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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