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偽造貨幣后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為應如何認定?這里涉及偽造者與持有者,偽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系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偽造行為的自然延伸。在偽造后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并成為偽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于偽造行為后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為已經構成數罪,即偽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guī)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并罰;有的雖然也認為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我們認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偽造行為引起的,因此,對使用假幣的行為進行單獨評價是必要的。至于如何處理,我們傾向后一種意見。因為偽造貨幣是為了使用,存在著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從一重罪論處是適當的。
偽造和變造的區(qū)別
變造貨幣罪:是指對真貨幣進行加工,致使貨幣面值增大或數量增多,數額較大的行為(總面額2000元以上)。
區(qū)別
偽造貨幣是仿照真貨幣制作的假貨幣;變造貨幣是對真貨幣進行加工形成的貨幣。
如果對真貨幣加工的程度導致其與真貨幣喪失同一性,則認定為偽造貨幣。變造貨幣罪最高刑為10年以下,而偽造貨幣罪最高刑為死刑,因此正確區(qū)分兩罪十分重要。
區(qū)別點為:
(一)“變造”,是在原貨幣基礎上加工處理使其虛假增值,“偽造”則系無中生有,將非貨幣物質加工為貨幣。
(二)變造后的貨幣,有原幣成份;偽造的則沒有,或完全改變形態(tài),如將真實金屬幣融化鑄為面值更大的貨幣;
(三)變造假幣一般要投入原幣成本,數量也不很大,而偽造則可以大量進行,危害更大,因此處刑不同。
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雖然都是針對貨幣實施的犯罪行為,但是二者的構成條件、社會危害性以及處罰都有明顯區(qū)別。
1.偽造貨幣罪的構成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而為;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偽造貨幣”,是指仿照人民幣或者外幣的圖案、色彩、形狀等,使用印刷、復印、描繪、拓印等各種制作方法,將非貨幣的物質非法制造為假貨幣,冒充貨幣的行為。本條所說的“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幣。外幣是指境外正在流通使用的貨幣,既包括港、澳、臺地區(qū)的貨幣,還包括可在中國兌換的外國貨幣,如美元、英鎊、馬-克等,以及在中國尚不可以兌換的外國貨幣,如盧-布等。根據刑法的規(guī)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至于行為人是出于何種目的,使用何種方法,并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變造貨幣罪的構成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即具有變造貨幣非法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對貨幣進行剪貼、涂改,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必須具有變造貨幣的行為。偽造貨幣則是將非貨幣的一些物質經過加工后偽造成為貨幣,偽造的貨幣則不具有貨幣的成分。這是偽貨幣與變造貨幣最大的不同。
(3)行為人變造貨幣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qū)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偽造貨幣的罪與非罪
本罪為行為犯。一般說來,行為人只要出于故意實施了偽造貨幣的行為,就可構成本罪,但這并不是說一定就構成犯罪,這是因為任何違法行為包括偽造貨幣的行為只有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時才能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標準,在沒有出現新的司法解釋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9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辦理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走私偽造的貨幣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偽造國家貨幣罪的定罪處罰標準予以認定。按照《解釋》的規(guī)定,下列偽造國家貨幣的行為應當依照原刑法第122條的規(guī)定定罪科刑,第一,偽造國家貨幣總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滿15000元的;第二,偽造國家貨幣幣量50張以上不滿1500張的;第三,偽造國家貨幣的總面值或幣量雖然沒有達到上面第一、二種情況規(guī)定所應達到的數量,但具有嚴重情節(jié)的。所謂情節(jié)嚴重,則是指因偽造國家貨幣受過刑事處罰的,利用職務便利偽造國家貨幣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等情形。這樣,如果偽造國家貨幣的數量就總面值而言未達到500元,且就幣量張數而言未達到50張,并不具有法定的情節(jié)嚴重的情況,則就可以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主體特征(初犯還是常犯)、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諸方面全面分析后,要么認定為不構成犯罪,要么認定為犯罪,但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至于外幣,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其數額可以按外匯牌價折合成一定的人民幣予以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處罰《刑法》第172條規(guī)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持有、使用假幣罪的認定(一)一般來說,行為人明知是假幣而持有,數額較大,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行為人是為了進行其他假幣犯罪的,以持有假幣罪定罪處罰;如果有證據證明其持有的假幣已構成其他假幣犯罪的,應當以其他假幣犯罪定罪處罰。(二)關于收藏為目的的持有假幣以單純收藏為目的而持有假幣的行為,是否成立持有假幣罪?或者說,應否將“以使用為目的”作為持有假幣罪的主觀要件?通說認為,由于刑法并沒有要求出于使用目的而持有,假幣應屬于違禁品,禁止個人收藏,行為人收藏數額較大的假幣也會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故只要明知是假幣而持有并達到數額較大要求的,就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但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三)根據司法解釋,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不另認定為使用假幣罪;但行為人出售、運輸假幣構成犯罪,同時有使用假幣行為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一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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