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吸收犯的概念是指事實上犯罪行為人存在多個不同的犯罪行為,其中一個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只是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前后行為存在密切的關系,兩者之間一定是存在吸收的關系。
一、刑法規定吸收犯的概念是什么? 吸收犯是指一個犯罪行為為另外一個犯罪行為所吸收,而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僅以吸收的那個行為來論罪,對被吸收的行為不再予以論罪的情況。兩種行為之間所以具有吸收關系,是因為它們通常屬于實施某種犯罪的同一過程,彼此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前行為可能是后行為發展的必經階段,后行為可能是前行為發展的自然結果。 根據國家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這里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這里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余是主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這里的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為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等,例如犯罪分子為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后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為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為。二、吸收犯應該如何懲罰? 在吸收犯的情況下,兩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被吸收的犯罪行為失去獨立存在的意義,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個犯罪論處。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為一罪處理。 對于吸收犯,不能數罪并罰,而只能按照吸收之罪定罪處罰。具體按下列原則處理: 1、行為吸收輕行為,即以數行為中最重的行為定罪處刑,其余行為被該行為吸收; 2、行為吸收從行為,即如果數行為有主次之分,就按其中的主行為定罪處罰; 3、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即數行為中如果某一行為是為實施另一行為所進行的準備,則該行為被另一行為吸收,只按另一行為定罪處刑。三、吸收犯的形式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這里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個人先非法制造槍支,后又將其所制造的槍支私藏起來,就應以非法制造槍支來論罪,而將私藏槍支的行為予以吸收。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這里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余是主行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殺人,后又提供殺人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幫助犯雙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為,幫助是從行為,應以教唆行為吸收幫助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 這里的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為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等。例如犯罪分子為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后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為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因此,吸收峰是一個犯罪行為因為是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必經階段、組成部分、當然結果,而被另一犯罪行為吸收的情況。比如,入室搶劫,搶劫行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行為。又比如,非法制造槍支后又非法持有槍支的,此時只定前者。
一、法條競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么 1、法條競合 法條競合犯包括且僅包括包容競合犯和交叉競合犯兩種。法條競合的實質是構成要件的競合,異罪的純粹量刑情節競合不是法條競合,同種犯罪不同要素結構的 犯罪構成 之間、特別 刑法 與普通刑法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僅僅因為具體犯罪事實而使數個法條對行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條競合。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復雜法優于簡單法是法條競合的法條適用原則。 2、吸收犯 吸收犯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而只成立一個 罪名 的犯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后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吸收輕行為; (2)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 共同犯罪 中開始為 從犯 ,后來成為骨干分子,則其從犯行為為 主犯 行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為成立后的罪名論處,不適用 數罪并罰 。 二、吸收犯的形式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幾種形式: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這里的重輕是根據行為的性質確定的,主要是指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個人先非法制造槍支,后又將其所制造的槍支私藏起來,就應以非法制造槍支來論罪,而將私藏槍支的行為予以吸收。 2、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這里的主從是根據行為的作用區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或次要作用的是從行為,其余是主行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殺人,后又提供殺人工具。在這種情況下,一個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幫助犯雙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為,幫助是從行為,應以教唆行為吸收幫助行為。 3、實行行為吸收非實行行為。 這里的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劃分的,實行行為是由刑法分則加以規定的行為,而非實行行為是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例如預備行為、教唆行為與幫助行為等。例如犯罪分子為殺人進行預備活動,然后將被害人殺死。在此,殺人的實行行為吸收殺人的預備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 搶劫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搶劫 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并處 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個人覺得法條競合以及吸收犯還是給大家舉例說明比較好理解一些。我們先說法條競合,是因為當事人的這種罪名同時構成了兩種犯罪,但使用的犯罪手段都是相通的。而吸收犯也更好理解,為了一種非法目的有多種犯罪行為,但是重罪吸收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