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沒收財產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被判沒收個人財產,名下無財產的,法院會強制執行;如果是暫時無財產的,法院會中止執行,在發現有財產后,恢復執行;如果確實無財產的,則終結執行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1.沒收財產是一種刑罰方法。
這是沒收財產的法律屬性,具體地說,沒收財產與罰金一樣同屬于財產刑范疇。這一特點使沒收財產與其他非刑罰方法劃清了界限,同時又賦予沒收財產刑具有其他一切刑罰方法的共性,如法定性及強制性等。
2.沒收財產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適用。
因為只有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才能適用刑罰方法,沒收財產這一財產557刑也不例外。同時人民法院判處沒收財產刑時必須依據本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例如是選科沒收財產還是并科沒收財產,本法分則有相應的規定。依法適用沒收財產刑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
3.沒收財產以將犯罪人個人所有的一部或全部財產強制無償收歸國有為內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九條 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第六十條 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警察沒收物品的規定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作他用和自行處理。
一、沒收財產方式
1、選科式,刑法分則對某種犯罪或者某種犯罪的特定情節規定為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說既可以適用沒收財產,也可以適用其它刑罰,由法官酌情選擇適用。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在這里,沒收財產與罰金可以選其一而判處,如果選擇了沒收財產,則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2、并科式,即在對犯罪人科處生命刑或自由刑同時判處沒收財產。我國刑法分則對沒收財產在多數情況下作了并科規定,這種方式又可根據是否必須科處沒收財產分為兩種情況:
(1)必并制,指在判處其他刑罰的同時必須同時并處沒收財產。對犯貪污罪的,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得并制,指在判處其它刑罰的同時可以并處沒收財產。職務侵占罪,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在這里,可以適用也可以不適用沒收財產。
二、行政處罰沒收物品規定如下:
1、屬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物,應當及時返還;
2、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或者拍賣后,將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3、違禁品、沒有價值的物品,或者價值輕微,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物品,統一登記造冊后予以銷毀;
4、對無法變賣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組織銷毀或者交有關廠家回收。
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時,如果發現與案件可能相關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絕交出物品,那么可以進行強制扣押。在執行扣押程序過程中,當場的偵查人員不可以少于兩個人。并且相關人員應該持有法律或者其他文書以及證件,被扣押的物品數額應該當場進行清點。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于印發《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涉案財物,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過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扣留、調取、先行登記保存、抽樣取證、追繳、收繳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從其他單位和個人接收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文件和款項,包括:
(一)違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二)用于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工具;
(三)非法持有的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品;
(四)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情節輕重的物品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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