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依據:根據《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法律分析:為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完善內部制約機制,規范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序,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共七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的通知》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審查
第五章 復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三節 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的復查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七章 附則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為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的七日以內。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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