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死刑復核程序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 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以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死刑 為例: 在死刑的判決宣告以后,自犯罪分子接到 判決書 之日起10日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宣告到犯罪分子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五日。因此死刑犯實際上有15日的上訴期,但如果死刑犯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話,上訴期滿之日起3日內,作出死刑判決的法院會把相關的材料上報至上一級人民法院。 在收到中級人民法院的材料后,高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 證據 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請核準的裁定,這個期限法律上沒有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材料,會再次對全案進行審查。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作出核準的裁定,并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署 死刑執行 的命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死刑執行命令,逐級送達至 執行死刑 的法院。 在收到死刑執行命令后七日內,由該法院執行死刑。如果該死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作出的,則應立即執行,不用經過如此之多的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一審不上訴進入什么環節
一審死刑不上訴的,會在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的7天內執行。死刑的情況有立即執行和死緩兩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要逐級上報最高院核準,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死緩一般是一審之后的兩年之后執行。
死刑復核程序具體流程如下:
1、上報程序,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2、復核審理,死刑立即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由三名審判員組成死刑復核合議庭;
3、復核后處理結果分別是,予以核準、不予核準、依法改判、發回重審。
死刑復核程序的任務是,由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
一、死刑判決到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一)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判決應當遵循以下程序性規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
2、原一審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執行命令后,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
3、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4、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5、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7、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8、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二)死刑執行監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二、死刑立即執行有哪些情況
1、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程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則同時為核準程序,并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3、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死刑的判決執行程序要求是較為嚴格的,因為涉及生命,所以有關部門在具體的處理中,需要自己程序上的自查,從而有利于自己的事情解決,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程序的操作,是否符合實際的需求,有關的死刑處理的方式是存在差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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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中級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死刑復核程序
死刑復核程序有:
1、享有復核權的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報請復核的死刑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進行全面審查;
2、法院經過全面審查后,依法作出是否核準死刑的決定。
一、二審判決到死刑復核需要多長時間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死緩需要核準嗎
死緩需要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一般需要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三、死緩復核要多長時間
死刑復核是一個特殊程序,復核需要多長時間,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復核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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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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