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將他人撞入水中犯罪嗎?
將他人推入水中會以故意傷害罪判刑,這要根據個人的主觀意愿,是對他人造成損害,還是想殺死對方,可能會觸犯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判刑的話要根據受傷情況來制定,一般情況在三年以上7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判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一、無期徒刑適用的情形有哪些
依法由人民法院判決的,犯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無期徒刑;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部分性質最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的犯罪。《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二、決水罪怎么構成的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上是故意;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堤壩、堵塞或破壞渠道、閘門、使水改道泛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域者以其他危 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997年3月刑法修訂后有幾個單行
1997年3月刑法修訂后共有六個單行,分別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
1997年3月,我國刑法進行了全面修訂,對原有的單行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完善。最終,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了六個單行,分別是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剝奪政治權利。其中,死刑是最高刑罰,只適用于極其嚴重的罪行;無期徒刑適用于罪行特別嚴重或被判處死刑不宜執行等情形;有期徒刑是最常見的刑罰,適用于一般性刑事犯罪;拘役適用于輕微犯罪;罰金適用于非法獲利等情形;剝奪政治權利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管理秩序等情形。單行制度的確立,反映了我國法治建設和司法改革的成就。通過將刑罰類型進行系統化和分類化,可以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推動司法公正,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我國現行刑法如何規定有期徒刑的執行期限?在我國現行刑法中,有期徒刑的執行期限一般為1至20年,其中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可以減為緩刑。
1997年3月刑法修訂后確定了六個單行,這為我國司法體系的完善和進步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當前,在刑事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進一步強化對刑罰的適用原則和程序規定,確保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條 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 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什么情況會被判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的判處情形:
1、依法由人民法院判決的,犯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無期徒刑。
2、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依法押送監獄執行刑期,接受教育改造。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都是罪行十分嚴重、民憤較大、社會危害性特別大的犯罪分子,為維護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秩序,保護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刑法給予這類犯罪分子以剝奪終身自由和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是有必要的、行之有效的。
無期徒刑的刑罰特點:
1、無期徒刑屬于自由刑,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將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定的場所,使其沒有人身自由。
2、羈押時間不能折抵刑期。由于無期徒刑沒有刑期可言,因此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存在折抵刑期的問題;由于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并不是“實際執行”,故羈押時間也不能計算在作為減刑、假釋前提條件的實際執行刑期之內。
3、無期徒刑的基本內容也是對犯罪人實行勞動改造。被判處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具有勞動能力的,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刑法規定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減刑、假釋,也在于促使犯罪人積極改造。因此,無期徒刑不同于某些國家刑法中的終身監禁。
4、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5、無期徒刑雖然是僅次于死刑的嚴厲刑罰方法,但同時作為死刑的替代起到了積極作用,事實上給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人提供了改惡從善的機會。
無期徒刑適用對象:
無期徒刑主要適用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而又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罪行嚴重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和監獄法的有關規定,被判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場所執行;凡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根據刑法有關減刑和假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罪伏法、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立功表現的,可獲得減刑,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如果實際執行13年以上,還可以獲得假釋。但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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