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醉駕案無罪判決梳理辯點
一、陳某某 危 險駕駛 罪無罪案 判決理由:程序違法、非法證據排除
XX市興慶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6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號小型轎車。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 危險駕駛 罪的公訴意見。
該案醫護人員對被告人陳某某血液提取過程中使用的消毒液造成檢材污染,故公訴機關提供的血醇檢驗鑒定意見存在 程序違法 情形,依法應予排除。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 危險駕駛 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陳某某構成 危險駕駛 罪。判決被告人陳某某 無罪 。
二、鄧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 重審理由:血樣送檢不合法,鑒定意見排除。
一審判決鄧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鄧某某不服,提出上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該院認為,公安機關雖然按照程序對被告人鄧某某進行了血樣提取并送檢,但未嚴格按照公安部的規定期限將提取的血液送檢,公訴機關亦未出示血液樣品是否在低溫下保存的證據,送檢不符合上述指導意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對鑒定意見應當著重審查以下內容:(三)檢材的來源、取得、保管、送檢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與相關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記載的內容是否相符,檢材是否充足、可靠。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送檢的合法性,故本案血液乙醇濃度檢驗報告,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雖然被告人鄧某某涉嫌酒后駕駛機動車,但對其酒后駕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無法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證實被告人鄧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鄧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被告人鄧某某 無罪 。
三、王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 重審理由:程序違法,血樣送檢不合規。
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 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對該判決不服提出上訴。XX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XX縣人民法院XXXXXX刑初字第XXX刑事判決書,發回重新審判。
該院認為,本案中XX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雖然按程序對被告人王某某進行了血樣提取并送檢,但未按照該規定的送檢時間委托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違反了規定,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對此提出異議,對該異議意見本院應予支持,故對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榆次區中醫院的檢驗報告不予采信。該鑒定檢驗報告是該案定罪的關鍵證據,由此雖然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駕,僅憑現有其他證據無法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充分證明被告人王某某構成醉酒駕駛。判決被告人王某某 無罪 。
四、張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 改判理由:證據不足 事實不清
XX法院審理XX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案,判決被告人張某某 犯危險駕駛罪 ,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刑事判決。判后,被告人張某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醉酒駕駛是指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即只有駕駛機動車的人才能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體。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證據是被告人在被帶回交警隊直屬大隊后做的呼氣式酒精檢測和抽取血液乙醇含量的檢驗,這個檢測結果證實被告人張某某當時達到醉駕標準。但做這兩個檢測時,被告人張某某是乘車人,坐在車輛副駕駛位置,而不是在駕駛車輛。而在這之前,被告人在駕車時是否達到醉駕標準,構成醉駕,公訴機關沒有相關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在現有證據不能得出唯一結論的前提下,認定被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拘役一個月是錯誤的。被告人張某某之上訴理由,依法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人張某某 無罪 。
五、賈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 判決理由:血樣提取程序違法,不能排除血樣被,污染的合理懷疑,血樣送檢程序違法等
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賈某某飲酒后駕車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認為被告人賈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不清,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指控被告人賈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不能成立,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不予支持。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賈某某 無罪 。
六、李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 判決理由:血樣送檢不合法,鑒定程序違法
X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駕車,應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院認為,危險駕駛罪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被告人李某某提取血液量與管裝血液量不一致。不能證實被告人李某某血樣的真實性、唯一性和血液中乙醇的含量,無其他證據予以輔證,亦無法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故對該鑒定意見應予排除。
綜上所述,公訴機關所舉證據能證實被告人李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不能證實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能證實被告人有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決被告人李某某 無罪 。
七、梁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 判決理由:血樣送檢不合法 酒精鑒定意見排除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院認為,公安部指導意見是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依據,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本案血樣送檢時間違反了上述指導意見,并且,公訴機關沒有提交對梁某某血樣提取過程的監控,不能證實證據收集的合法、有效性。 辯護人提出該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認定梁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使用的辯護觀點,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駕駛機動車,并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實,不能證實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是多少,不能證實梁某某系醉酒駕駛。
故公訴機關指控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依法不能成立。判決被告人梁某某 無罪 。
八 、龍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 判決理由:血樣提取過程不合規,送檢程序違法
X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龍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該院認為,被告人龍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與人駕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事實存在。從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提取被告人血液同步錄音錄像及其他證據可以證實:公安機關在錄制被告人龍某某血液提取過程中,在未封裝的情況下讓被告人及醫護人員簽名,但在相關人員簽名后仍未當場封裝,而是讓其離開,在未封裝前又對他人提取血樣,雖然最后提交了封裝后的視頻,但整個封裝過程未有見證人、當事人或視頻錄音錄像,不排除與他人血液混裝的可能性,公安機關在收集該證據時違反規定;20XX年XX月XX日被告人的血樣被提取,20XX年XX月XX日送檢,未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上述行為違反了指導意見血樣要當場登記封存,并立即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檢驗鑒定機構或者經公安機關認可的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酒精含量檢驗。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范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的規定;XXX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血醇檢驗鑒定書中未明確記載送檢材料編號,從提取被告人血液錄音錄像查明不排除混裝的可能性,且公訴機關未提交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綜上,該鑒定檢驗報告是該案定罪的關鍵證據,本院不予認定,雖然被告人龍某某涉嫌酒后駕駛車輛,僅憑現有其他證據無法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證明被告人龍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無罪的觀點本院予以采納。最后該院判決被告人龍某某 無罪 。
九、馬某某危險駕駛罪無罪案 判決理由:抽血過程違法
X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本院認為, 經查證,當事人血液提取登記表,證實醫護人員對被告人馬某某血液提取過程中使用的消毒液為安爾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值與檢驗》(GB19522-2010)5.3.1之規定:“對需要檢驗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應及時抽取血樣。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采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
本案中,醫護人員對被告人馬某某血液提取過程中使用的消毒液安爾碘為醇類消毒液,造成檢材污染,故公訴機關提供的血醇檢驗鑒定意見存在程序違法情形,依法應予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前逃脫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式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本案中,公安機關對被告人馬某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時不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具備依據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作為定案依據的情形。綜上,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馬某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對辯護人相應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判決被告人馬某某 無罪 。
十、何某某犯危險駕駛罪無罪案 判決理由:血樣采集、封裝程序違法
XXX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駕車發生追尾。經XX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何某某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公訴機關未能出示在抽血現場及時封裝血樣并編寫區別于其他血樣的相關證據,故不能證實向物證鑒定所送檢的何某某的血樣就是當天所抽取的被告人的血樣。因此,對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結果不予采信。
該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主要 證據不足, 其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判決被告人何某某 無罪 。
危險駕駛罪認罪悔罪書
法律分析:通過這件事,我深刻的認識到危險駕駛的危險性,幸好公安機關及時制止了我的危險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但是我還是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不對的。此時此刻,我只能懷著無比悔恨的心情,只能默默地在心里為我所犯的嚴重錯誤感到后悔莫及,但深感痛心的時候我也感到幸運,感到自己覺醒的及時,這在我今后人生道路上無疑是一次關鍵的轉折。 同時也意識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相關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 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醉酒駕駛認罪悔罪情況的陳述有哪些
醉酒駕駛 認罪悔罪情況的陳述有哪些 參考如下:因法律意識淡薄,一時糊涂走上了犯罪道路,現在萬分后悔。本人自愿認罪,接受法律的懲罰,懇請法院給我寬大處理,給予我改過自新的機會。本人保證認真接受教育、改造,不再做危害社會的事,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做一個遵紀守法,對社會有用的人。 醉駕 的處罰: 醉駕是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罪 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未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給予 行政處罰 。 辦理醉駕刑事案件的意見第二條規定了8種危險駕駛罪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造成 交通事故 且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有逃逸情節、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駕駛載客的營運車、逃避或阻礙檢查、曾因 酒后駕車 受過處罰、有超員 超載 超速 或無駕駛資格、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等其他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等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造成一人以上重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有酒駕、毒駕等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 定罪處罰。 被判處 刑罰 的“酒駕”行為人除了人身自由要受到限制,造成交通事故的還要承擔附帶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被害人的 醫療費 、 護理費 、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 喪葬費 等費用。如果“酒駕”沒有達到入刑的標準而又造成了 人身損害 ,行為人不但要承擔上述內容的賠償,還有可能需要面對受害方提出的 殘疾賠償金 、后續治療費、死亡補償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等更多的財產損失賠償要求。 醉酒駕駛對于社會的危害是較大的,所以一旦自己涉嫌此類犯罪,最好的方式就是積極的去有關的部門進行罪行的陳述,接受有關的處罰。一旦自己進行肇事逃逸,那么處理的后果就會較大,最為關鍵的就是對于自己合法權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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