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與緩期執行的比較 緩期執行與緩刑雖然都是我國的刑罰執行制度,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刑罰執行制度。在我國,緩期執行是特指 刑法 中規定的 死刑 緩期執行制度。死刑緩期執行,是指人民 法院 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簡稱 死緩 ,是死刑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 拘役 、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發現漏罪,或者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緩刑是指對于已構成犯罪并依據刑法應當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由于其犯罪情節、主觀惡性都較輕,不必收監執行刑罰的一種制度。在緩刑期間,犯罪分子應當服從公安機關考察監督,按要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會客自由受到一定限制,如果離開居住的市、縣或遷居需要經過批準。 如果在緩刑期間犯了新罪或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則撤銷緩刑,對新罪或漏罪進行判決后確定應執行的刑罰一并收監執行;如果在緩刑期間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并且情節嚴重的,也將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在緩刑期間沒有上述兩種情況的,則在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你所說的情況是原判為2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依據:《刑法》第72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死緩與緩刑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行刑制度,但二者有著嚴格的區別: (一)二者性質不同。死緩是對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地不再執行原判死刑的行刑制度,而緩刑是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行刑制度。死緩屬于生命刑范疇的特殊刑罰制度,緩刑則屬于自由刑范疇的普通刑罰制度。 (二)二者適用的前提不同。適用死緩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但不需要立即執行為前提,而適用緩刑是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為前提。 (三)二者執行的方法不同。對于被宣告死緩的犯罪分子必須予以關押,并強迫勞動改造;對于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 (四)二者考驗期限不同。死緩的法定期限為二年,緩刑的考驗期限,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如通常說的“判一緩二”、“判三緩四”等。 (五)法律后果不同。死緩期限屆滿時,根據犯罪分子在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的表現,或予以 減刑 、或執行死刑。而緩刑是根據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間的不同表現,或不再執行原判刑罰,或撤銷緩刑,把犯罪分子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所以,緩期執性又叫死緩,與緩刑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希望以上的知識能夠幫你很好的區分緩刑與緩期執性之間的區別。如果你想要知道具體 罪名 的具體情況,可以上網 在線法律咨詢 網的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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