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罵人是第幾條
第二百四十六條。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因為一些小事而破口大罵,但是罵人是不道德的,特殊情況下是會涉及侮辱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問題:
一、可以隨便罵人嗎,罵人是否會涉及侮辱罪
1.罵人是不道德的,特殊情況下會涉及侮辱罪。
2.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二、侮辱罪的認定
1.、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要劃清正當的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劃清出于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2.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是: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
(2)行為的對象不同。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
3.一般侮辱違法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侮辱他人的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的,才以犯罪論處。一般侮辱行為,情節輕微的,不以犯罪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公然侮辱他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本罪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當行為人采用公然強行扒婦女的衣服、對婦女身體進行某些動作性猥褻、侮辱時,對行為人是定侮辱罪還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容易發生混淆。區別兩者的關鍵,在于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和動機。侮辱罪中的侮辱婦女,行為人目的在于敗壞婦女的名譽,貶低其人格,動機多出于私憤報復、發泄不滿,這一點與侮辱其他人(男性)、其他侮辱行為(如以大字報進行侮辱)沒有什么區別;而猥褻、侮辱婦女行為,行為人目的在于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滿足行為人的畸形性欲。另外,侮辱婦女罪在有些場合,行為人侮辱的對象即婦女具有不特定性,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特定的。
5.侮辱罪中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侮辱罪可以以暴力方法實施。這里的暴力僅僅是指行為人為使他人人格尊嚴及名譽受到損害而采取的強制手段,不包括對被害人的故意殺傷行為。如果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故意傷害被害人甚至殺害被害人的,應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不應對行為人以侮辱罪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實際數罪并罰。但如果是行為人在侮辱他人過程中,第三人予以阻止,行為人為排除阻礙而將第三人傷害或殺害的,則應對行為人實行數罪并罰。
三、侮辱罪的處罰
1.犯侮辱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3.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第九十八條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侮辱他人,語言骯臟惡劣怎么判刑的?
定罪的前提是,刑法里面要有規定,正所謂罪刑法定,如果沒有規定,是無論如何也不會被定罪的。
跟言語辱罵最相關的罪名應該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但這個罪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所以,不是隨便罵人兩句就能夠被定罪的,后面會附一個案例,以便感受下什么程度才能構成犯罪。
附:《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這個罪名是個自訴罪名,也就是被害人要自己去法院起訴,不像殺人、搶劫等犯罪,是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這就意味著沒有公安機關幫我們調查取證,自訴人需要靠自己搜集證據,這無疑增加了訴訟難度,一旦證據不充分,很容易敗訴。
翻了半天案例,也暫時只找到一個自訴人勝訴的案例,把它貼下面:
祁某某侮辱罪一案二審刑事裁定書——(2018)滬01刑終2080號
不過,我國的法律責任的體系是完備的,如果情節嚴重程度達不到犯罪的標準,不能承擔刑事的責任,可以考慮向公安機關報案,讓辱罵他人的這個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簡單說就是讓他被罰款加被公安機關拘留幾天。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了對具有社會危害性,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附:《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這是常有人入坑的一條,而且,往往行為人被拘留了還不服,還要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公安機關撤銷處罰,并申請國家賠償。但往往都被打臉,更加落實了自己的違法行為,可以看一個案例。
陳美華等訴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處罰決定案——(2017)滬03行終980號
如果連一般的社會危害性都沒有,不構成行政責任,只是一般侵權行為的話也不要緊,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對此,《民法通則》中有專章規定。
附:《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 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在此附兩個案例,分別感受人格尊嚴和名譽權的保護。
1.張靜訴俞凌風網絡環境中侵犯名譽權糾紛案
2. 薛雙林訴楊秀風侮辱詛咒其房屋侵害人格尊嚴精神損害賠償案
總結,言語辱罵可以定罪,但要情節非常嚴重。否則,只能考慮讓對方承擔行政責任或民事責任了。
什么是侮辱罪、誹謗罪?處于什么處罰?
法律主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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