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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刑事責任相關條款(一般受賄行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10-15 20:44:04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 立案 : 1、單位 受賄 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根據 刑法 第387條之規定,犯 單位受賄罪 的,對單位判處 罰金 ,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法律客觀: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公職人員收賄賂量刑標準

1、個人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2、個人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3、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1)多次索賄的;(2)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公務員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該遵紀守法,按照規章制度辦事。盡管目前國家對腐敗行為打擊力度很大,但是仍然有些公務員鋌而走險,收受賄賂,為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經舉報后,公安機關會立案,最終由檢察院決定是否發起公訴。
公務員收受賄賂多少可以判刑?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認定為“數額較大”;2、個人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
(1)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4)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5)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6)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貪污受賄多少錢可以入刑

貪污受賄多少錢可以入刑?貪官判死刑、死緩、終身監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員“身邊人”斂財怎么懲治?如何防止貪官“因罪致富”?一系列關于中國反腐的輿論熱點問題有了權威的解答。跟隨我一起來看看。1.貪污受賄多少錢可以入刑      量刑數額提高到3萬,3萬以下也可追刑責。      司法解釋明確,貪污、受賄數額滿一萬元、具有一定較重情節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貪污受賄的量刑數額則提高至3萬元。

      去年11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      《解釋》規定“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鼎表示,將貪污罪、受賄罪起點數額提高到3萬元,并不意味著低于3萬元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一概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數額與情節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即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規定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2.貪官判死刑、死緩到底如何界定?      答:死緩是附條件的不執行死刑。      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死刑與死緩的適用原則到底是什么?      《解釋》規定無期徒刑與死刑是兩個不同刑種,為了更準確的適用死刑,《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      “這就是說,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時,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裴*鼎說。      對于“死緩”,《解釋》同時規定,對于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裴*鼎特別指出,死緩是附條件的不執行死刑,即在二年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依據刑法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3.“終身監禁”到底怎么執行?      答:終身監禁一經作出不得減刑假釋,不受服刑表現影響。      去年11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決定“終身監禁”?“終身監禁”能否執行到底?這些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焦點。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終身監禁”是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      《解釋》指出《解釋》指出,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裴*鼎表示,《解釋》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      此外,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4.官員“身邊人”斂財怎么辦?      答:此次會議,兩高對“為他人謀取利益”作出界定,官員明知“身邊人”收錢未退還,可定罪為受賄。      官員“身邊人”腐敗,“身邊人”借著官員的關系大肆斂財該如何遏制?      《解釋》規定為依法從嚴懲治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賄賂犯罪,《解釋》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受賄罪、行賄罪適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      司法解釋規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水表示,這一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作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邊人”利用其職權索取、收受了財物,未將該財物及時退還或上交的,即可認定其具有受賄故意。      “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往往辯解其是在‘身邊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后才知道的,并沒有受賄故意,不構成受賄罪。”苗*水認為,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掃除了司法中的障礙,對國家工作人員規避法律的這種情況能給予有效打擊。5.官員“小貪不斷”如何計算受賄額?      答: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官員多次收受小額賄款,但每次均未達到定罪標準的,該怎么算其受賄數額?      針對這種“小貪不斷”現象,今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從兩方面對受賄犯罪數額的計算作出了規定。      1.一是針對小額賄款的問題,明確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據此,受賄人多次收受小額賄款,雖每次均未達到《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但多次累計后達到定罪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二是針對收受財物與謀利事項不對應的問題,明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據此,對那些小額不斷、多次收受的財物,符合條件的也應當一并追究刑事責任。6.貪官的贓款贓物怎么追繳?      答:追贓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那么,貪官贓款贓物如何追繳,遲遲未能追繳上來怎么辦?      《解釋》強調為有效剝奪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經濟損失,這份新發布的司法解釋強調,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裴*鼎說,追繳贓款贓物不設時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隨時發現將隨時追繳。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對藏匿、轉移贓款贓物的,要堅持一追到底的原則,避免出現以刑罰執行替代經濟懲處的現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況的出現。7.如何讓貪官不能在經濟上占便宜?      答:明確貪污賄賂犯罪的罰金刑適用。      《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罪和賄賂犯罪增設罰金刑,這意味著貪官不僅要坐牢,還得交罰金。那么,到底罰多少才能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      《解釋》規定根據這次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5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1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苗*水解釋,貪污賄賂犯罪屬于經濟犯罪,對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罰金刑的懲罰性可以起到比執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      此外,由于刑法條文僅規定判處罰金,沒有具體適用標準,實踐中可能出現各地裁判不一,量刑差距過大。統一規定罰金刑的裁量標準,有利于合理控制自由裁量刑罰幅度,起到規范量刑的作用。8.賄賂犯罪的對象僅限于“財物”?      答:獲得“財產性利益”也能判受賄。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賄賂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通過收受干股、合作投資、委托理財、賭博等方式,變相收受請托人的財物,這種隱蔽賄賂怎么懲罰?      司法解釋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賄賂犯罪的本質在于:權錢交易,根據刑法規定,賄賂犯罪的對象是“財物”,如何界定賄賂犯罪中的“賄賂”,關鍵在于對刑法中規定的“財物”應當如何理解和進行解釋。      萬-春解釋,根據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9.堅持依法從嚴懲治腐敗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腐敗的精神。      一是嚴密刑事法網,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擴張性解釋,強化法律適用的針對性,嚴厲追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      二是嚴格刑罰適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籌解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標準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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