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有什么限制
緩刑期間限制如下:
1、在緩刑考驗期內,服刑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接受監督,按規定及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2、不隨意離開居住地,離開或遷居要及時報告考察機關并獲得批準后再進行;
3、會客也需要嚴格遵守有關會客規定,避免見不應當會見的人,并且將會客計劃及時報備;
4、還需依法進行社區矯正;
5、如果服刑人員在緩刑考驗期間遵守規則,沒有犯新罪,沒有發現漏罪,沒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宣告。相反,如果對上述要求有所違反,將撤銷緩刑,予以執行。我國刑法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的適用條件和對象如下:
1、適用對象:
(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所有緩刑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2)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同時符合所有緩刑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3)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適用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為嚴肅緩刑的考察執行,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一般不得調動工作。對緩刑考驗期已經過二分之一以上,并有認罪、悔罪態度,工作表現良好,確因工作特殊需要調動的,應當由所在單位報經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后辦理調動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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