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是要當場查獲“兇器”這一物證,還要求行為人對攜帶兇器的目的進行說明,以確定行為人是屬于“為作案方面攜帶”還是“為了抗拒抓捕等原因而攜帶”。
二是器械是否屬于國家禁止個人攜帶,應由相關部門就是否屬于國家管制性器械出具證明文件。
三是在不能當場查獲“兇器”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嫌疑人自己是否承認攜帶兇器,多名嫌疑人時,除非有嫌疑人相互印證,否則不能證明其“攜帶兇器盜竊”。例如,在案三名嫌疑人中有兩名承認、一人否認的,不能認定。
2.嫌疑人能否對攜帶兇器的目的作出合理解釋,存在多名嫌疑人時,其供述能否相互印證。
3.嫌疑人能否對兇器的特征、來源等細節進行詳細描述,前后供述是否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法律分析:一、了解被判處死刑所依據的法律
收集和整理與死刑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實體法上的規定和程序上的規定。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是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對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還是具有指導意義,因此,對最高院的指導性案例也應當進行研究,特別是指導性案例4號王志才故意殺人案和指導性案例12號李飛故意殺人案。對于案件受理法院或者附近其他法院類似案件的判決書等也應當加以了解,對于其中的一些對本案辯護有利的情節可以加以援引,這樣更易于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全面了解案情及證據收集
到看守所會見被告人并做會見筆錄,到檢察院與檢察官交流案情、復印起訴意見書并查閱證據材料,到法院與法官交流觀點并復印案卷材料。如果有證人,還應當詢問相關的證人并作筆錄。將從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處獲得的信息進行比較,往往會有很大的收獲。
三、輔助性證據材料的收集
就當事人的年齡以及精神狀況等進行辯護,如果被告人可能判處死刑,而有沒有有力證據加以證明,律師還可以從情感上進行辯護。每個人都是有血有肉的,都是有情感而不是冷血的,律師可以收集一些被告人平時表現的證明,一些村民的意見,被告人的家庭情況說明等。當這些擺在法官的面前,被告人也顯得更加的豐富,不再那么可恨,也許法官還有過和他類似的一點點經歷……總之,盡力找到一點情節,讓法官為此而動容,一旦法官在心理上支持了被告人,那么他會是被告人的另一個“辯護人”。
四、借助于新聞媒體的力量
新聞媒體是一把雙刃劍,需要律師妥善加以運用。對于法官可能帶有的感情色彩,新聞媒體可以進行監督過報道,一方面可能發現新的證據一方面某些情節可能會引起公眾的同情,如為了病危的家人鋌而走險犯下大錯。這樣律師可以取得公眾的支持,進而引起法官感情的共鳴。
五、辦案律師之間進行細致的策劃
我國有一句俗語,“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非常有道理。在不斷的研討過程中,律師的思維可以拓寬,重要的事實和觀點可以在律師腦袋中更加的明確和清晰,而對于不利的情節也細致的加以了考慮。總之,打開思維,甚至進行互博,是死刑辯論律師準備不可缺少的一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