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只會見而不擔任辯護人嗎
可以;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這個獨立不僅僅是相對于公訴人、相對于法庭,也是相對于被告人的獨立。
辯護人存在的意義,一方面是為了維護個案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活動中的訴訟權利,另一方面,也是對所謂整體的司法活動的監督與制衡。
如果認為辯護人只是嫌疑人的代言人,遵從嫌疑人的意志進行辯護。那么,嫌疑人認罪的情況下就不需要辯護了,也就不需要辯護人了。
這種現象會帶來一個問題:司法機關可以通過逼迫或利誘迫使被害人認罪,或者被害人自己內心出于恐懼或者絕望甚至包庇某些人而認罪。
所以要賦予辯護人獨立的訴訟地位,獨立的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意見和證據
刑法訴訟代理人和辯護的人的區別
法律主觀:
1、產生根據不同。刑事辯護人參加刑事訴訟根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權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參加訴訟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名義進行辯護而不受被告人約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是附屬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從事活動。3、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4、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辯護人的訴訟地位和權利義務
1.辯護人的權利主要有: 1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的權利。
2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權和會見通信權。刑訴法第40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刑訴法第39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調查取證權。這是辯護律師的權利,其他辯護人沒有這項權利。刑訴法第43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審查起訴階段提出辯護意見權。 5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 6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 7對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 8代理申訴權。 9依法獨立進行辯護權和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10拒絕辯護權。辯護律師發現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有權拒絕辯護。 特別關注:辯護律師與其他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辯護人在不同的訴訟階段訴訟權利也不相同,注意區別。 2.辯護人的義務 辯護人的義務主要有: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二、辯護人的概念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刑訴法第33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特別關注: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辯護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作為他們的共同辯護人。三、辯護人的范圍 刑訴法第33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四、辯護人的地位與責任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依法獨立履行職務,只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沒有控訴的義務。 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所處的地位是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
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如下:
1、對象不同:前者針對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自訴案件中的被告而設立的,后者針對自訴人、被害人、附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而設立的;
2、辯護人與訴訟代理人進入刑事訴訟的方式不同,前者除了因為委托進入訴訟,還可以通過法院指定進入訴訟,代理人進入訴訟,是受被代理人委托進入訴訟的;
3、辯護與代理人的地位有較大差別,前者具有獨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檢察院及其他個人團體的干涉,后者必須在委托人依法授權的范圍內活動,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不僅同被代理人在行為上有共同的效力,產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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