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死刑案件怎么辯護
首先、確定案件性質,確定案件罪名,根據此罪名確定是否可能判死刑。所有規定的死刑處罰的刑法罪名,只要觸犯了,都存在被判處死刑的可能。之所以說存在可能,而不是絕對的,是因為有量刑情節。最終宣告是死刑,死緩,還是更輕一點的處罰,都要取決于量刑情節。罪名前提,也是基礎。
其次、案件情節,確定量刑情節,根據此情節確定是否必須立即執行。這里所說的量刑情節是指犯罪手段,造成的危害結果。如果犯罪手段非常殘忍,社會危害后果非常嚴重,那量刑就會向死刑立即執行方向去,如果犯罪手段不是很殘忍,社會危害后果不是非常嚴重,那么就可能不向死刑立即執行方向去,而是向死緩方向偏。譬如說一個殺人惡魔被親人給大義滅了。大義滅親之人雖說也殺了人,他的社會危害性明顯的比殺人惡魔要小很多,與殺人惡魔相比,大義滅親之人就不應該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再譬如說,人和人的生命價值是同等的,但是人和人的社會價值是不同的,殺害對社會貢獻很大的人和殺害對社會貢獻不大甚至沒有貢獻的人,相比之下,殺害對社會貢獻很大的人的罪犯則應當被判死刑立即執行,后者則就有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考慮空間。再譬如說,一個殺了很多人的罪犯和一個只殺過一個人的罪犯相比,后者就有不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空間。如果有其他的自首、立功、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等量刑情節的更應該考慮死刑的適用問題(這里只是舉例侵害生命權益的犯罪)。
第三、再犯可能性,以此來鞏固量刑情節部分的觀點,是否必須立即執行死刑。刑法的目的是保護法益。通過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來實現的。預防犯罪包括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特殊預防是指預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預防是指預防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打擊犯罪只是在法益被侵害之后,對侵害法益的行為作出的處罰以便對其他人以警示,仍然是在預防犯罪。如果對觸犯死刑的人的處罰能夠起到打擊犯罪的效果,并起到特殊預防的效果,那么刑法的目的也就算是達到了。因為刑罰的嚴厲性并不是表現在刑法的嚴酷性上,而是表現在刑罰的不可避免上。另外,生命權是最高的權利,既然要尊重和保障人權,就必須在死刑案件適用上具體體現出來。那就是可殺可不殺的人不殺!因為犯罪人觸犯了死刑,對刑法保護的法益嚴重侵害,如果對其不區分情況的均處以死刑,則實際上追求的是一種同態復仇,對等報復。這并非刑法的目的所在!
【審查起訴階段】
會見犯罪嫌疑人,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調查取證,提出辯護意見。
死刑辯護的主要辯護點在哪里
法律分析:死刑辯護的主要辯護點:1、被告人是否有酌定從輕或減輕的情形;2、傷害類犯罪的被害人是否有過錯;3、口供是否有刑訊逼供的情形;4、證人的證言之間的矛盾點;5、被告人是否有法定從輕或減輕的情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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