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擴展資料:
案例:蘭州“兩辦”主任受賄4.8萬 退贓積極被免刑罰
又是接受購物卡和現金,又是接受衣服首飾,擔任“兩辦”主任的洪某某最終忘記了一個事實:這一切都是因她的職務帶來的,而非人情使然。11月30日,記者獲悉,經蘭州市檢察院指定管轄權后,紅古區法院于近日對該案一審宣判:洪某某犯受賄罪,免予刑事處罰。
現年54歲的洪某某,5年內兩次升遷:一次是任命她為蘭州市西固區統一征地事務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兼),另一次則是任命為西固區城中村改造辦公室主任,兼統一征地事務工作辦公室主任。
其間,手握實權的洪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得到了不少實惠。蘭州中瑞評估公司副總經理張某某為了給該公司招攬評估業務、及時結算評估費用,先后送給洪某某1.5萬元現金,1.8萬元的購物卡以及蘋果手機、珍珠吊墜、皮衣,經鑒定3樣物品價值1.5萬元。
之后,洪某某將其收受的現金及購物卡作為福利發放給其單位職工代某某、陳某某、魯某某、張某乙,每人2000元購物卡及1000元現金,剩余1萬元購物卡及現金1.1萬元用于個人開支。
案發后,洪某某主動向蘭州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交代了其受賄的犯罪事實,并于2015年4月14日向紅古區檢察院上繳收受現金3.3萬元及涉案贓物。
鑒于洪某某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后能夠主動退清全部贓款、贓物,其行為應認定為犯罪較輕,綜合本案案情及被告人洪某某的認罪態度,紅古區法院判決以犯受賄罪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人民網-蘭州“兩辦”主任受賄4.8萬 退贓積極被免刑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主觀:從犯罪構成上分析,構成介紹賄賂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賄賂人具有行賄意圖或者明知國家工作人員有受賄意圖,而故意充當“掮客”,從中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也就是說,介紹賄賂的行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賄或受賄的故意的情況下,才從中溝通、撮合的。這就猶如市場經紀人的作用一樣,有買方和賣方的情況下,才從中說合成交生意的。在客觀上,表現為在行賄、受賄雙方之間進行引薦、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溝通、撮合行為本身既非受賄行為,也非行賄行為,而是獨立的介紹賄賂行為。而受賄罪中的共同犯罪,應理解為各共同犯罪人之間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賄賂的故意,并實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賄賂的行為,即受賄罪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益,其同事、家屬或親友伙同其共同參與收受財物的共同犯罪案件。失其本意,也能使其與共犯中的“幫助賄賂”區別開來。出于以上之考慮,只有處于居間中介地位,并不站在行賄人與受賄人任何一方立場上的第三人才是介紹賄賂罪的主體;只有于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實施的“創造溝通、交流機會和傳達信息”的行為才屬于介紹賄賂罪的實行行為。除此之外的,幫助尋找行賄受賄對象、勸說行賄受賄、代表任何一方商談財物交付及請托事項、中轉賄賂財物等行為均視為“幫助賄賂行為”而非“介紹賄賂行為”;于行賄人與受賄人之間實施的“創造溝通、交流機會和傳達信息”的行為只有在行賄人或者受賄人已有賄賂意圖的情形之下實施才能認定屬于介紹賄賂罪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按照具體情形對介紹賄賂罪與行賄罪、受賄罪共犯進行區分:行為人明知行賄人具有通過向某一具體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意圖,而創造其與該國家工作人員溝通、交流的機會和在其中傳達信息的,或者行為人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從某人處獲取賄賂的意圖,而創造其間溝通、交流的機會和在其中傳達信息的,構成介紹賄賂罪。如果行賄人只是有行賄的意圖,但是沒有特定的行賄對象,行為人受托為其尋找物色行賄對象、疏通行賄渠道的,應當認定為行賄罪共犯。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只是有收取賄賂的意圖,但是沒有具體的對象,行為人為其尋找物色可能行賄之人,并轉告信息的,屬于受賄罪共犯。如果當事人沒有行賄或者受賄的意圖,行為人通過引見、撮合等方式引起當事人產生行賄或者受賄意圖的,行為人構成行賄罪或者受賄罪的共犯。如果行為人成功“牽線搭橋”后,又繼續參與行賄人的行賄行為或者參與受賄人的受賄行為,諸如商議行賄受賄數額、地點、方式或者親自參與中轉交接賄賂款物的,應當以行賄罪或者受賄罪共犯論處。
收受賄賂的判刑標準是怎么樣的?
(一)本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
注:這是一個具體的數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的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就應當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注:所謂“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該標準且已經達到該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應當注意,對于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種情形之一,檢察機關才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受賄罪是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從而具體確定行為人應當接受的刑罰。受賄罪量刑標準如下所示: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后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坦白交待事實經過,并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
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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