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牽連犯有哪些
《刑法》常見的牽連犯有以偽造騙取的詐騙罪和盜竊暴力的走私罪兩種類型,這兩種為牽連犯最常見的類型,也是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最常見的類型,牽連犯的目的是以一種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
一、《刑法》中常見的牽連犯有哪些 1、以偽造公文的形式騙取他人財物,詐騙財物的目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偽造公文的手段行為構成偽造公文罪,兩個犯罪形成目的與手段的牽連關系,構成牽連犯。 2、行為人盜竊槍支彈藥以后又加以隱藏的,盜竊槍支的行為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是目的行為,隱藏槍支、彈藥的行為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是結果行為,兩個犯罪之間形成目的與結果的牽連關系,構成牽連犯。二、屬于數罪并罰的牽連犯類型有哪些 (一)基于刑事政策從重打擊而并罰 有組織犯罪: 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并利用該組織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以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與該具體的故意殺人、爆炸、綁架等罪實行并罰 2、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并利用該組織而犯其他罪行的,實行并罰 公職犯罪: 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賄賂構成犯罪的,實行并罰海關人賄賂放縱走私的,以受賄罪和放縱走私罪實行并罰;稅務人員賄賂不征、少征稅款的,數罪并罰;特殊例外:司法人員受賄枉法從一重,而不是并罰; 偷越國邊境的犯罪: 1、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并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并罰。 2、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并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的,或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罪行的,實行并罰。 (二) 基于罪刑相適應而并罰 1、實施第140至148條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假藥等特定的偽劣產品犯罪行為,同時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的,實行數罪并罰。 2、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抗拒緝私的,以具體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珍貴文物罪與妨害公務罪實行并罰,但是在走私毒品的犯罪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對待,屬于包容犯問題,而不實行并罰。 3、保險詐騙行為與故意造成財產損毀、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疾病等保險事故的行為。 (三)基于刑罰預防目的而特殊規定 收買被拐買的婦女兒童之后又非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傷害、強奸、侮辱行為的。三、牽連犯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牽連犯,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數罪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構成中的主觀方面的故意,在一個犯罪目的支配下實施的牽連犯罪行為,其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須是故意。過失犯罪不成立牽連犯。 2、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 行為人必須實施了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行為且觸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個犯罪行為,即使觸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牽連犯而是想象競合犯。 犯罪行為的個數可根據犯罪構成判斷。觸犯不同的罪名,既行為的異質性,也就是說,方法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是異質數罪。如只觸犯同一罪名,是連續犯而不是牽連犯。 3、數個犯罪行為須有牽連關系 牽連關系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具有方法與目的或原因與結果的密切聯系。 最后,牽連犯的犯罪目的很明確,未達到犯罪目的犯罪者可以實施兩個一閃的犯罪行為,而且每個犯罪行為中也是有牽連關系的。法律對于犯罪行為是很嚴肅的,同時對于犯罪行為的處罰也是很嚴謹。
牽連犯的特征及處斷原則是什么?
牽連犯是指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牽連犯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一種犯罪類型。牽連犯具有下述特征:
(1) 行為人出于一個犯罪目的。行為人實施數個行為,不論是手段行為還是結果行為,最終都附屬于或服務于目的行為,為徹底實現犯罪目的而服務。
(2) 行為人所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單獨看數行為都是獨立成罪的行為。即除了目的行為獨立符合犯罪構成以外,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也獨立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3) 數行為之間有必要的或必然的牽連關系。所謂牽連關系,是指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的關系。
(4) 犯罪的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即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觸犯的罪名不相同的罪名。
根據刑法理論的通說,對于牽連犯應當從一重處斷,不實行數罪并罰。但是對于刑法已經明確作出規定的,則應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對牽連犯的處罰分為數罪并罰和不數罪并罰兩種情況。
2019法考必備考點:牽連犯
一、牽連犯
1.牽連犯特征
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
2.牽連關系的判斷
客觀說;主觀說;折衷說(二者均需要);類型說(主流觀點)。
只有當某種手段通常用于實施某種犯罪,或者某種原因通常導致某種結果時,就存在牽連關系。即不僅要求客觀上、主觀上具有牽連關系,而且這種關系在社會生活中還必須具有通常性。如為了詐騙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具有類型化特征,而為了詐騙或招搖撞騙,而盜竊國家機關證件,不具有這種類型化特征,因此不屬于牽連犯應數罪并罰。
3.牽連犯與想象競合的區別:前者有兩個行為,后者只有一個行為。
4.處理方法:從一重處罰,或從一重從重處罰。即原則上擇一重罪論處,并且按照該重罪論處時,還可以從重處罰,例外的數罪并罰。
刑法分則明文規定數罪并罰的不屬于牽連犯,如走私又暴力抗拒緝私的。刑法規定了獨立的較重的法定刑的,不屬于牽連犯,如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暴力抗拒檢查的。
5.常考情形:受賄問題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同時又構成受賄的,依照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瀆職犯罪同時受賄的,一般應數罪并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這些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只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適用升格的法定刑,不數罪并罰。
牽連犯的構成特征包括什么
特征是: 一、牽連犯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危害行為,這是構成牽連犯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只有實施了數個行為才有可能構成牽連犯。如果只實施了一個行為,無法形成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 二、牽連犯的數個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牽連關系。 《 刑法 》第五條規定, 刑罰 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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