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受賄罪的金額立案標準是: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達到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四)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賄賂罪的行賄立案標準:
1、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三條
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貪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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