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死刑辯護
死刑辯護,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事實和刑法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的辯護。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死刑辯護主要是量刑辯護,在一審中主要是辯護犯罪達不到必須適用死刑的程度,找出各種有利的量刑情節,建議法庭采納不適用死刑。二審的死刑辯護,一般都是一審已經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上訴主要為了“免死”,故二審的辯護主要是針對死刑立即執行的辯護,找出有利的,一審沒被法院采納或被法院故意忽略的量刑情節,證明案件嚴重程度,依法應當被判處死刑,但卻不必被判立即執行,建議法院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達到保命的目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一)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判決后家屬可以會見嗎
法律分析:判決書下達能不能會見要分情況來看。
如果是一審的刑事判決書,下達之后并未生效,此時辯護律師可以進看守所會見。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詢問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無異議,需不需要上訴。等判決書送達之后十日內不上訴,到期判決書生效。此時如果需要到監獄服刑,會將犯罪分子送到監獄,家屬可以在監獄的規定時間去探監。如果不需要送監獄服刑,直接在看守所服刑的,家屬也可以在看守所探監。
如果送達的是二審刑事判決書,由于二審屬于終審判決,一經送達就會生效。所以二審判決書一經送達,二審審判階段終結,律師不能再到看守所會見。此時如果需要到監獄服刑,會將犯罪分子送到監獄,家屬可以在監獄探監。如果不需要送監獄,家屬也可以在看守所探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
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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