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妨礙公務的概念罪和構成特征
妨礙公務是指在公務活動中,以暴力、威脅、阻撓、欺騙等方式干擾、妨礙、阻礙、中斷或破壞執法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行為。在中國刑法中,妨礙公務被視為一種犯罪行為,并被列為刑法中的一項罪名。
妨礙公務犯罪的構成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客觀要件:
(1)針對公務活動: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針對執法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在執法、執行職務、履行公務過程中的活動。
(2)干擾、阻礙、中斷或破壞:行為人的行為必須具有妨礙、阻礙、中斷或破壞執法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正常履行職責的效果。
2、主觀要件:
(1)故意: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有意為之,即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將會阻礙、妨礙或干擾公務的正常進行。
(2)主觀故意: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出于對公務活動的敵意、敵對心理或敵對目的。
妨礙公務罪的刑罰:
1、情節較輕的妨礙公務罪: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而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2、一般情節的妨礙公務罪: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而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情節嚴重的妨礙公務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而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妨礙公務罪根據具體情形的嚴重程度,可分為數種不同的情節和刑罰。例如,嚴重情節下的妨礙公務罪可能導致刑罰的加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妨害公務罪的定罪標準
法律主觀: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在處理妨害公務罪立案標準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抵制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行為的界限。 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斗爭是應當支持、引導的。 2、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人民群眾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政策不理解或者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圍攻頂撞、糾纏行為的界限。 群眾圍攻、頂撞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由于群眾對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宣布的某項政策、決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見,向國家工作人員提出質問,要求說明、解釋、答復、由于情緒偏激、態度不冷靜、方法不得當而形成的村國家工作人員的圍攻、頂撞行為。在圍攻、頂撞過程中,常伴有威脅性語言和類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為,在客觀上妨害了公務。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包括哪些
妨害公務罪 ,又稱“阻礙執行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 國家工作人員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中國刑法中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 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并且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通常表現為毆打、_綁、禁閉等侵犯人身的強力行動;所謂“威脅”通常表現為以殺害、傷害、毀滅財產或毀滅名譽等形式實行精神強制。 (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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