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三種情形是什么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侮辱案、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輕傷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侵犯知識產權案等等。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一、自訴案件的三種情形是什么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輕傷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于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以上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而偵查機關不予追究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二、對自訴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對自訴案,應分別不同情況作下述處理: 1、犯罪事實清楚的,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在案件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2、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者裁定駁回。 3、自述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 4、在審理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核實,核實證據可以采用勘驗、檢查、扣押、鑒定、查詢和凍結等措施。 5、自訴人可以與被告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也可以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屬于第三條的自述案件不適用調解。 6、自訴案件的被訴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自訴案件的法定類型主要有三種,但需要注意,在規定的自訴案件范圍內,也不是絕對只能由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比如,其中的誹謗案、侮辱案,如果實際的犯罪情節,已經嚴重危害了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這種情況下還是可以由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提起自訴的條件有哪些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征和法律有關規定,自訴案件提起訴訟的條件是: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 (三)屬于自訴案件范圍,即屬于 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 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于受訴 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地區 管轄的規定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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