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受賄標準
法律解析:
行賄 受賄 具體概念和認定如下: (一)、行賄受賄的概念 行賄 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受賄 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受賄罪 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二)、行賄受賄認定: 行賄和受賄認定除了法律依據何法律條款外,最重要的是事實和 證據 ,如行賄受賄的人、時間、地點、數額等。 2.1 行賄罪 認定,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行賄罪與饋贈禮物的界限 其關鍵還是看行為人在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禮物時,主觀上是否有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犯罪目的。 2.行賄罪與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則既可以由自然人實施,也可以由單位實施。 (2)犯罪客體和對象不同。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對象只限于國家工作人員;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對象只能是公司、企業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2.2受賄罪認定: 1、已離、 退休 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至于該利益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4)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于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并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2、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不違背原職務的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均不宜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違背原職務之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也應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任。 3、請托人給予行為人的賄賂,應當是離(退)休人員所要求互相約定的財物。如有不同,行為人收受后,或請托人未按約定的期限給付行為人賄賂的,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行為人在職期間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托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托人在行為人離(退)休后出于感謝給予財物的,一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違背原職務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托人是因此而給予數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為行為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成受賄罪。 5、對于離、退休人員被重新聘用,并依法從事公務中而為的受賄行為,應按受賄罪論處。 6、對于在職時受賄,而離職后為請托人謀利,或者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而離職后索取、接受財物的,應按受賄罪論處。 現在我們一定也對 行賄受賄的證據 需要哪些?行賄具體指什么行為?是怎么樣的,生活中存在了太多的誘惑,但我們一定要堅持自己的立場,不去做犯法的事,世界上沒有不透風的墻,只要你做出了出格的事,就一定會有法律來治你,我們要依法做事,依法做人。
法律依據:
(1)行賄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90條規定: 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2)受賄罪量刑標準: 刑法第386條規定: 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即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3、只一次行賄受賄的,以實施行賄受賄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多次行賄受賄的,以最后一次行賄受賄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4、刑法關于刑事追訴時效期限的規定: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5、什么情況下,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即不受限制,到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賄賂犯罪量刑標準
賄賂犯罪量刑標準如下: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關于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后果、犯罪后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
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據怎樣收集
1、扎實直接關系到案件的成敗與案件質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細化的初查方案;
2、注重查明案件細節。對案件時間、地點、人物要通過搞準物證、書證等其他證據,減少對口供的依賴,力爭形成先證后供、以證促供、以供印證的良性循環;
3、要注重獲取關鍵物證。要圍繞犯罪嫌疑人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不動產外圍取證,把主要關鍵性證據固定在初查階段;
4、偵查方案要及時進行調整。要根據案件及情況的發展變化,及時調整初查方向、對象、重點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偵查對象。
受賄罪的特征是什么
1、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也可以說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與財物的不可交換性;
2、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1)受賄行為所索取、收受的是財物,該財物稱為“賄賂”;
(2)受賄行為表現為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3)索取賄賂只需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賄罪,不要求為他人謀取利益;
(4)受賄行為在客觀上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3、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4、受賄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條
【行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賄賂金額量刑標準
單位賄賂金額量刑標準如下:
1、行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4、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5、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6、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7、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行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
2、行賄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并具有相關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并具有相關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貪污受賄多少錢可以入刑
貪污受賄多少錢可以入刑?貪官判死刑、死緩、終身監禁到底如何界定?官員“身邊人”斂財怎么懲治?如何防止貪官“因罪致富”?一系列關于中國反腐的輿論熱點問題有了權威的解答。跟隨我一起來看看。1.貪污受賄多少錢可以入刑 量刑數額提高到3萬,3萬以下也可追刑責。 司法解釋明確,貪污、受賄數額滿一萬元、具有一定較重情節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貪污受賄的量刑數額則提高至3萬元。
去年11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 《解釋》規定“數額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的一般標準定為300萬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鼎表示,將貪污罪、受賄罪起點數額提高到3萬元,并不意味著低于3萬元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一概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于數額與情節并重的立法精神,《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即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規定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2.貪官判死刑、死緩到底如何界定? 答:死緩是附條件的不執行死刑。 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死刑與死緩的適用原則到底是什么? 《解釋》規定無期徒刑與死刑是兩個不同刑種,為了更準確的適用死刑,《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只適用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 “這就是說,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時,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裴*鼎說。 對于“死緩”,《解釋》同時規定,對于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裴*鼎特別指出,死緩是附條件的不執行死刑,即在二年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依據刑法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3.“終身監禁”到底怎么執行? 答:終身監禁一經作出不得減刑假釋,不受服刑表現影響。 去年11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到底什么情形可以決定“終身監禁”?“終身監禁”能否執行到底?這些一直是輿論關注的焦點。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終身監禁”是介于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緩更為嚴厲。 《解釋》指出《解釋》指出,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裴*鼎表示,《解釋》明確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 此外,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以此強調終身監禁一旦決定,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4.官員“身邊人”斂財怎么辦? 答:此次會議,兩高對“為他人謀取利益”作出界定,官員明知“身邊人”收錢未退還,可定罪為受賄。 官員“身邊人”腐敗,“身邊人”借著官員的關系大肆斂財該如何遏制? 《解釋》規定為依法從嚴懲治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賄賂犯罪,《解釋》規定,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受賄罪、行賄罪適用相同的定罪量刑標準。 司法解釋規定“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水表示,這一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作了更為嚴格的要求,只要其知道“身邊人”利用其職權索取、收受了財物,未將該財物及時退還或上交的,即可認定其具有受賄故意。 “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往往辯解其是在‘身邊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后才知道的,并沒有受賄故意,不構成受賄罪。”苗*水認為,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掃除了司法中的障礙,對國家工作人員規避法律的這種情況能給予有效打擊。5.官員“小貪不斷”如何計算受賄額? 答: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官員多次收受小額賄款,但每次均未達到定罪標準的,該怎么算其受賄數額? 針對這種“小貪不斷”現象,今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從兩方面對受賄犯罪數額的計算作出了規定。 1.一是針對小額賄款的問題,明確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據此,受賄人多次收受小額賄款,雖每次均未達到《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但多次累計后達到定罪標準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二是針對收受財物與謀利事項不對應的問題,明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據此,對那些小額不斷、多次收受的財物,符合條件的也應當一并追究刑事責任。6.貪官的贓款贓物怎么追繳? 答:追贓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防止“因罪致富”。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那么,貪官贓款贓物如何追繳,遲遲未能追繳上來怎么辦? 《解釋》強調為有效剝奪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經濟損失,這份新發布的司法解釋強調,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尚未追繳到案或者尚未足額退賠的違法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裴*鼎說,追繳贓款贓物不設時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隨時發現將隨時追繳。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對藏匿、轉移贓款贓物的,要堅持一追到底的原則,避免出現以刑罰執行替代經濟懲處的現象,防止“因罪致富”等不正常情況的出現。7.如何讓貪官不能在經濟上占便宜? 答:明確貪污賄賂犯罪的罰金刑適用。 《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罪和賄賂犯罪增設罰金刑,這意味著貪官不僅要坐牢,還得交罰金。那么,到底罰多少才能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 《解釋》規定根據這次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此外,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5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1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判處罰金。 苗*水解釋,貪污賄賂犯罪屬于經濟犯罪,對貪利型犯罪有效利用罰金刑的懲罰性可以起到比執行自由刑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能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 此外,由于刑法條文僅規定判處罰金,沒有具體適用標準,實踐中可能出現各地裁判不一,量刑差距過大。統一規定罰金刑的裁量標準,有利于合理控制自由裁量刑罰幅度,起到規范量刑的作用。8.賄賂犯罪的對象僅限于“財物”? 答:獲得“財產性利益”也能判受賄。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賄賂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通過收受干股、合作投資、委托理財、賭博等方式,變相收受請托人的財物,這種隱蔽賄賂怎么懲罰? 司法解釋的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賄賂犯罪的本質在于:權錢交易,根據刑法規定,賄賂犯罪的對象是“財物”,如何界定賄賂犯罪中的“賄賂”,關鍵在于對刑法中規定的“財物”應當如何理解和進行解釋。 萬-春解釋,根據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9.堅持依法從嚴懲治腐敗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通篇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腐敗的精神。 一是嚴密刑事法網,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擴張性解釋,強化法律適用的針對性,嚴厲追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 二是嚴格刑罰適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籌解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標準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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